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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电影《十六号病房》著作权纠纷的调解过程

时间:2009-12-8 12:53:27  来源:文汇报

  2009年12月6日,曾代理蒋佩玲涉嫌包庇罪一案的沪上知名律师郑传本在中山医院逝世,享年77岁。当年,在这场被电视转播的庭审中,郑传本为蒋佩玲所作的辩护,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作为一名律师,郑传本还曾办理过建国后首起因著作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上世纪80年代,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电影《十六号病房》,曾感动和激励过许多人,该片次年获得第七届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文化部优秀影片二等奖。影片在送审时,编剧署名是两个人的名字,而放映时片头字幕上却只署了乔雪竹一个人的名字。

  围绕这部电影编剧的署名问题,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和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间爆发了一场纠纷。随后,双方各自通过媒体发表相互攻击的文章达50多篇,乔雪竹甚至还举行了新闻答辩会,媒体也发表了或支持、或同情的文章。1984年4月26日,在争议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姜思慎正式向乔雪竹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姜思慎的代理律师,郑传本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由于电影是以乔雪竹的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改编的,在改编过程中,乔、姜两人存在合作关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姜思慎在提起诉讼后,乔雪竹竟然不理人民法院的传唤,拒不出庭,且在法庭审理期间又连篇累牍地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制造舆论。当时的社会舆论倾向认为:电影《十六号病房》的编剧只署乔雪竹之名“合情合理”。

  在强大的舆论攻势面前,原告姜思慎也感前景不妙。郑传本经慎重考虑,决定先通过律师事务所致函人民法院,要求其严格依法办事,排除各种干扰。随后,他又本着实事求是和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公正原则,投书有关报刊,认为影片《十六号病房》编剧只署乔雪竹之名,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1984年11月,法院向原、被告方分别发出通知:“姜思慎诉乔雪竹著作权一案,在我院审理期间,对于以任何言论、文章形式和其他方法混淆视听,阻碍、扰乱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1985年4月13日,姜、乔双方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协议,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的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今后影片再拷贝,剧本再发表,应两人共同署名。

  案件成功调解后,乔雪竹给郑传本发来一封言辞恳切的信。她在信中说:“我充分理解您在此案中为姜某所作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记者 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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