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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金像奖被取消资格者称照片系共同创作

时间:2010-1-13 12:39:01  来源:人民日报
创意,是我指挥并教导大家怎么拍摄呀!”——基于此,桑玉柱认为,大家共同拥有署名权和著作权。

  “共同创作”引来诸多质疑——创作是获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径

  对此,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国摄影家协会副秘书长解海龙认为,摄影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工作,虽然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共同完成摄影作品的情况,但“共同创作”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资深摄影评论人、《京华时报》图片总监骆永红则指出,具体到桑玉柱的这个个案来看,如果他组织很多人共同拍片并协调指挥等这一情况属实的话,毫无疑问,他拥有作品的署名权、著作权。但是,从作品著作权来看,摄影合作的同一张底片作品属于不可分割作品,作者共同拥有署名权、著作权。

  清华大学科技—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的专职研究员肖尤丹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桑玉柱是否是该获奖摄影作品的作者,实际上是整起“冒用”风波的关键,创作是获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径,即“谁创作,谁就是作者”。只有直接产生作品的记录,才是摄影活动中的“创作”。

  具体到“共同创作”的作品能不能参加评奖,某著名资深摄影家说,无论从技术还是操作上,摄影作品都不存在共同创作行为,对于一个摄影作品,只能有一个作者,特别是基于参赛目的的作品,更不应该出现这种所谓“共同创作”的行为。目前,我国业界只允许新闻报道作品可以出现共同参与摄影报道的行为,所谓“共同创作”、所谓“潜规则”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冒用”疑云背后的思考——摄影界存在“非正规渠道”

  在采访中,温波一直强调没有考虑拍完了得不得奖的问题,在参加吉林省内相关评奖时,没有要把对方的名字一起署上的概念。

  在摄影界,摄影者缺乏署名意识,或者说缺乏著作权、版权意识,已然是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解海龙强调,就这起事件而言,虽然孟铁、温波否认桑玉柱“盗用”和“剽窃”,但桑玉柱的这种做法至少是不能提倡的,摄影界应该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相关行为。

  骆永红认为,解决署名权相关问题的最关键因素,是让自己的作品在正规的商业渠道按照运作规则流通和传播。

  这就涉及了另一层面的问题,某著名资深摄影家曾向记者透露,除了正规的商业渠道进行流通和传播外,其实,摄影界还存在着“非正规渠道”,如官员摄影师的 “御用摄影小工”、专门以卖底片为生的“供货摄影个体户”,还包括那些无法进入主流摄影圈而通过“片子换地位、奖项”的“边缘摄影家”。对于这些具有影像 “枪手”色彩的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群体,要如何规范,如何引导,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此外,这起事件中还暴露出不少摄影爱好者对于作品和作品权利认识的混淆,也就是说“作品的转让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或者作者身份的丧失?”肖尤丹指出,参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对于美术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作品原件或者摄影底片的转移并不使得原作者著作权丧失,原作者仍然享有包括署名权等在内的各项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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