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同的原则为指导。否则,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和共同道德规则就无从谈起。
但公民偶发的失德行为之于社会的消极影响,无论如何也比不上组织化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产物。然而,时至今日,仍有单位为了响应做善事而强迫职工捐款,此种对道德构成强烈反讽的行为,对道德情感的戕害实不亚于未必审慎的司法判决。而在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人们向善、行善的制度性支撑,比如推进善款使用的透明化、高效化,比如革除见义勇为认定的僵化、教条化,却在长时段内未见明显改观。
也许,回到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维度,可以使人对公共道德的养成获得更理性的认知。一些无良企业利润至上,胸中只有私利,或任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致假冒伪劣横行,或严重污染环境遗祸子孙,法律底线尚一再逾越,焉知道德为何物?倘若把道德所指引的善行喻为给建筑增添光彩的装饰,则法律所承载的正义无疑是支撑建筑的地基。而一旦地基摇动,则装饰之物不但无所附丽,且将归于无用甚至日趋虚伪。从这个意义上说,拯救法律应优先于拯救道德,至少,它们也是同等重要的命题。
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决不是孤立的存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社会共同体,就有什么样的道德共同体。但无论如何,人们没有把握能够说,现时代的道德状况只能如此、理应如此。人们同样没有把握能够推见,“雷锋叔叔”今天若健在,当作何观感,又有何策论、有何行动?(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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