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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婚俗变迁:清初聘礼极微 民国“先讲元额”

时间:2010-3-13 10:32:56  来源:黄河新闻网
“结婚证书,仍用向来红柬,但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新郎、新娘俱署名耳”。(注:民国《太谷县志》卷8,礼俗。)《浮山县志》:“自民国来,兴用官贴。订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始生法律效力”。(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从这一点上,已略微看到现代婚礼的雏形。它还反映了辛亥革命后要求男女平等的观念,特别是要求改变女性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地位卑下的思想,说明了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文明婚礼出现的同时,许多与婚俗有关的旧风俗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改跪拜礼为鞠躬,就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现象。称谓也有了改变:“结婚之日,婿称新郎,……女称新媳妇或简称新妇,女家称婿曰姑爷,称女曰姑娘,男女翁姑称媳妇曰某家某姐”。(注:民国《安邑县志》卷5,礼俗。)新郎、新娘、鞠躬、礼服等新名词新现象的出现,说明旧式婚礼已经难以维系人们的礼俗观。

  当然,这两个较明显的婚俗变迁特点并不是一朝一夕成就的,因而也具有不平衡性和时代局限性。婚姻变革观念与实践还仅限于城镇的青年知识分子及士绅阶层,且往往呈现新旧并用的现象。尽管如此,这种变革已不啻一声春雷,昭示了整个社会习俗更新期的到来,为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旧礼俗奠定了基础。

  清末民初特殊的社会形势造成了这一时期山西的婚俗变迁并不都是向着进步、文明的方向发展,间或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与婚姻程序简化和文明婚礼出现形成鲜明对比,这就是民初山西地区早婚和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

  大量史料可以说明,民初山西早婚现象十分严重。首先是订婚的年龄很早,甚至许多地方有指腹割襟,襁褓为婚者,如荣河县“定亲过早,富者尤甚”。(注:民国《荣河县志》卷8,礼俗。)早婚在方志中的记载比比皆是,如乡宁“女子二十而嫁,古之常也,今则十五六岁,竟有十三龄即笄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土记。)《浮山县志》载:“两姓议婚,近多不待男女长成,且嫁娶更决之太早”。(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虞乡县志》载:“今俗迫不及待,尽有十三、四岁即行嫁娶者”;(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礼俗。)天镇“富室早娶,往往有妇年及笄而婿才扶床”。(注:石蓉璋:《合河政纪》。)可以这样估计,民初山西男女结婚年龄多在十四五岁。山西早婚现象如此严重,其危害如何呢?《乡宁县志》载:“男子之婚动二十、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土记。)由此可见,早婚破坏了婚姻结构,导致社会生活不合谐。早婚的另一危害在《虞乡县志》中也有记载:“于卫生、强种大有妨碍,虽经官绅禁止、开导,此风尚未革除”。(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礼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封建等级思想在作祟。《浮山县志》云:“门第不合,不许轻婚”;(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襄陵县志》说:“士大夫只重门第”。(注:民国《襄陵县志》卷24,礼俗。)另一方面是传统婚姻观念中的宗法家长制思想,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天经地义,不可更改。如指腹为婚,襁褓为婚等,认为可以亲上加亲,世世和好,这同时也是特权等级维护其特权地位的手段。

  买卖婚姻也是当时山西盛行的一种社会恶习,民国《曲沃县志》曾形象地记述了这一沿袭过程:“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不(丕)变,聘金有二、三百金,或竟四、五百金者;民国则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枚,亦几成为口头禅。中人之家,不敢轻言婚事,嫁娶失时,此亦人丁缺乏之一原因”。(注:民国《曲沃县志》卷7,礼俗、风俗。)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乡宁“光绪间,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土记。)解县当时“仍粗有旧日规模,然利欲心迷,廉耻道丧,往往议金钱,争币帛。媒妁往来,行同市侩,一言不合,詈如雠仇”;(注:民国《解县志》卷 14,礼俗。)新绛县“近年以来,习俗浇漓,女子适人,其父母惟视钱财多寡为断,聘金有大洋五、六百元者,贫家甚至破家倾产不足供娶一妻之用”;(注: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临县“近年婚姻论财,不遵古制。婚礼每逾百圆,且有多至三、四百圆者,聘金外尚有后节礼,名曰费金,贫者无力,办至衍期”。(注:民国《临县志》卷 13,风土略。)

  买卖婚姻的后果是相当恶劣的,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出,人们已不把婚姻当作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是利用它来勒索钱财,牟取厚利。它还直接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使人们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此种陋俗,于结婚当事人讲更无幸福美满可言。

  此外,民国初年在山西某些地区还有“童养媳”、“冥婚”、“空房”、“招女婿”等不良婚俗的存在。

  婚姻习俗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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