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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表演者权案未宣判 双方同意庭下调解

时间:2010-5-3 10:47:30  来源:东北新闻网

  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沈鹤(即“小沈阳”)状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在举证内容、诉讼期限、是否存在侵权等问题存在分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进行庭下调解。

  4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沈阳”状告三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图为案件庭审现场。

  原告:热销光盘侵权

  此前,虽然小沈阳的作品和肖像被侵权的报道多次见诸报端,却一直没有小沈阳进行此类维权的消息,此案因此被认为是小沈阳维权的第一案。

  作为原告方,小沈阳的代理律师举证称由被告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光盘,收录的第一首歌曲《拯救》、第二首歌曲《情人》、第三首歌曲《山丹丹花开红艳艳》、第四首歌曲《从头再来》、第五首歌曲《一天到晚游泳的鱼》由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第六个节目《大话西游》、第七个节目《女驸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第八个节目《离家的孩子》由小沈阳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

  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小沈阳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侵犯了其表演者权,要求法院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三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沈阳”状告三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图为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我们都有授权

  “莎梦虽然没有小沈阳的授权,但是有其他公司的授权。小沈阳最早的授权是黑龙江的演艺公司,经过多次转手,最后才落到莎梦手里。”作为被告方之一的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坚称自己没有侵权。

  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霍燃称,小沈阳光盘中的作品很多是2000年录的,距今已有10年之久。当时小沈阳并不出名,录制节目时,每场付给他500元,别的演员才200元,而且当时台下有录像机器,他也是知道的。这些情况,与小沈阳一同演出的人员都可以证明。

  “当时演出都是一场一结,而且二人转演员更希望通过录音、录像,把自己的节目刻成光盘出售,让自己尽快出名,因此我们并不侵权。”霍燃认为。

  同时,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认为出版发行该套光盘经过莎梦公司的授权许可,当时标明若出现纠纷由莎梦公司负责。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光盘的进货渠道合法,也不存在侵权事实,同时当得知该光盘涉嫌侵权时,已立即将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4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沈阳”状告三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图为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

  结果:双方同意调解

  由于被告出具的授权书都是复印件,原告不认同他的合法性。对此被告称,这些授权书是经过多个公司转手的,最后才到了莎梦手里。这其中有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想要获得授权书原件是不可能的。

  被告对诉讼期限也提出了异议,因为节目是在2000年录制的,2002年出版发行的,而如今才提出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期限。原告小沈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表演者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不存在超出诉讼期限问题。

  由于涉及到赔偿额度,双方还对光盘的传播影响范围存在争议。莎梦公司声称只出版发行了2000套,每盘成本4.5元,批发价6元。家乐福则称只卖出了20套。小沈阳的代理律师说:“从2002年的第一次出版,到2009年的第二次出版,并且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可以买到该光盘,可见该光盘的热销程度。”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对此案没有进行当庭宣判,经询问后,双方同意进行庭下调解。对于该案的最终结果本网将继续关注。

  名词解释: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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