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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时间:2009-9-8 20:34:56  来源:风水网
目前的社会现状如果不是闭目耳塞的话,都会感受权力大于法律,权力践踏权利的人治影子无处不在。造成这种原因有意识形态的、传统文化的、长官意志的、人情世故的、钱权交易的、红头文件的、破坏规则的、“红与黑”勾结的、简单粗暴的等等。在这些无时不在弊端的腐蚀下,权力——某些非法权力,一旦被上述私欲所左右,正常的法制秩序和司法程序完全会被颠倒,大量冤假错案随时都会产生。在没有相对司法独立的脆弱社会基础下,法律、人权常常会被践踏,正义得不到伸张。一些理应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会因某些地方的高层领导一句话、一个决议而全部推翻,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被摆平”使公正天平倾斜……于是某些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的制定,就成了维护特权阶层的保护伞;某些“公仆”、“法官”的贪婪,就会变成特殊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小案用法律,中案看关系,大案讲政治”也往往随秘而不宣的“潜规则”而被迫消解。此刻,法律被践踏成了权力的附庸和下手,甚至成为虎作伥的工具;舆论被强奸、道德被蹂躏,统统成了无良权力和“法律”下被歧视抛弃的屁。也就不奇怪了。此等所谓“权力”、“法律”作为, 早已丧失了权威和公信力,难道容不得人们质疑追究?

       法律被践踏任何社会都有,只是多少的问题。问题不在是否存在,在于是否去站在公正的立场去积极依法行事。张先生文中列举了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来证明我国道德、舆论的不可信,也是说不通的。表面看,“辛普森案”并不在于民间舆论所关注的“豪华律师团队”或辛普森的大牌球星身份,而在于美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是如何去为一孤立个体提供充分的合法权益的机会和保障。辛普森的“幸免逃脱”不局限在对他生命自由的存续,而是突显美国每个公民都具有与其一样同等的对抗国家的权利。这里前半部分类似张先生言寓的飙车肇事者的权利,但他却忽视了后半部分“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对抗国家的权利”这个类似谭卓权益和公众质疑的权利。其实“辛普森案”恰好说明,美国的这种极端处置形式,彰显其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世界共识,没有国情差别。我曾看过美德合拍的电影《魔鬼代言人》,记得片中撒旦有句“名言”:“法律能让我们触及所有的领域,是最好的后门通行证”。这句话用在我国某些领域还是很有品味的。难怪一个学生曾看了这部电影感叹道:“如果那公正的天平座椅上匍匐着的都是面目狰狞的魔鬼代言人,公平与正义被践踏在魔鬼肮脏的兽蹄下,人类动物般的欲望吞噬了理性思考的光辉,恐怕这世界真要像撒旦所期盼的一样变成人间地狱了。”此话一语点中我国司法的某些软肋——我喟然!

      因此,张先生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具体的执法部门并不需要道德制高点,因为其权威是法律确定的,其主要职权是解决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仍未消退,而新附加的意识形态又给予了每个执法部门新的道德义务,因此,执法部门一方面主要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却无法离开道德的支持”这段论述,是我唯一力挺的话。问题是:又有谁能真正消除“传统上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和“新附加的意识形态”的顽固力量呢?

      “全社会难以接受有限正义的客观事实,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抱以高度怀疑态度,从而使执法部门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进而使社会的关注点和兴奋点难以集中在真正能够帮助受害者实现正义和公平对待的法律问题上,而是在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纠缠不休。”这种局面是如何造成的?涉猎太多我不想再叙述。但一个高度“讲政治”的社会,所谓“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纠缠不休”,恰好说明我们的司法程序与社会、政治的不可分割的必然“纠缠不休”趋势。

       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并非都是合理的。一个畸变法治下的社会,有时会有畸变的舆论,这是“播跳蚤收跳蚤”的报应。“5.7飙车案”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呼声并不畸形。张先生作者忽视了我国某些法治的畸变,却在理想的要求下呼吁正常舆论,实际是不合时宜的在为人们和自己设想一个“伪问题”,不但脱离了中国社会现实,也脱离了现实民间语境,最终也只能以“客观”的面貌为畸变的法治环境招幡引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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