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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国家起源学说

时间:2009-9-8 20:39:25  来源:风水网
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才行呢?假若都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父母的很多,但真正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假若都以专家学者作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专家学者的很多,但真正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专家学者作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假若都以自己的国君作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国君的很多,但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国君作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所以父母、专家学者和国君三种人,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3]

所以说,墨子的《尚同》,并非以国君为法律,这是很清楚的。天下国君仁者寡,所以墨子是不主张完全相信国君的。 在《法仪》篇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没有依法治国:“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而随后,墨子又明确指出,父母、专家学者和国君三种人,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可见,为了避免人治之不仁,墨子是主张将“法”与“权”相分离的。

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那么,法仪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墨子主张“莫若法天”,“以天之志为法”。墨子借天志言立法的基本原则,说:“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天之行广而无私”(《墨子·法仪》)“天之爱百姓也”,“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 “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下》)

在墨子那里,“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兼爱百姓;“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包含了人间的道与义。墨子的学说,不仅剥夺了执政者的立法权,还要用这个“法仪”来管制执政者,要在执政者的头上再外加一个“法仪”作为套子。

墨子的法治论,其基本特色是:政法分立,法高于权,以法治官,依法仪行义政。墨子借天言法,可谓用心良苦。在天下失义的情况下,墨子慨叹道,人们只知道天子管理三公诸侯和士子庶人,却不知道以天志为法仪来管理天子。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最早的社会契约,他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墨子主张对那些搞“力政”强权的执政者,人们可以“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墨子又说“汤伐桀,武王伐纣” ,并没有违反非攻的原则,“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 (《墨子·非攻下》)

今天,我们说,权力之上还有宪法精神,还有普世价值在。墨子“以天志为法仪”,要点不在天志,而在将法仪高置于执政者之上。他首创“诛”暴王的观点,号召人们推翻强暴的国家政权,来维护“法仪”的威严。墨子以桀纣幽厉为例,明确指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天志法仪,“是以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 (《墨子·天志下》)。



社会契约,民主择君,宪政法治,实乃普世价值;人先于国,民大于君,法高于权,这些思想亦非西方的专利。墨子早在先秦就肯定了这些基本理念。先贤说“古之善者则述之,今之善者则作之”(《墨子·耕柱》)。但两千多年过去了,墨子幼稚的国家起源学说在今天仍然有现实的意义,令人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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