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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

时间:2009-8-8 16:53:37  来源:不详
   “葛藟之义”出自《诗经·周南·樛木》。该诗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传·文公七年》记载:“公族,王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判词借这个意思,劝诫甲父子要明白:荫庇其母就是庇荫其根,情之所至,理所当然。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疏议》云:“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一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从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荫”庇其罪的权利。因为“庇荫其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判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问题,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诉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又如:卷六十六最后一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词共有114个字,却有十处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论语·为政》有两处,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句;
   《诗经》有四处:其一,“盍嘉陟岵之仁”,出自《魏风·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其二,“翻肆送畿之怒”合用《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和“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两句意思;其三,“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句;其四,“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句;
   《左传》有两处,其一,“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一句,出自《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其二,“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庄公二十二年》:“凤凰于飞,和鸣锵锵”。
   《汉书》一处“旋闻受哺于子”,一句,化用了《贾谊传》中“抱哺其子”句;《后汉书》一处:“义虽乖于齐体”,出自《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再如,卷六十七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丁丧亲,卖宅以奉葬,或责其无庙,云:贫,无以为礼”的判词,有110字,有六处引文用典。其中“顾家徒之屡空”,出自《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家徒四壁立”句以及《论语·先进》中的“回也其庶乎,屡空”句;“将鬻五亩”引自《孟子·梁惠王上》中的“五亩之田,树之以桑”句;“念颜氏之贫,岂宜厚葬”出自《论语·雍也》:“颜渊死,门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句;“览子游之问,固合称家”,引自《论语·子张》中的“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句;“礼所贵于从宜,孝不在于益侈”,化用《论语·八佾》中的“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句而来。
   以上两道判词所述,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者的用意、判词的内容、典故的选择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我们说,白居易的判词虽系虚拟之作,却处处紧扣法令律条,句句合乎礼法旨意。
   作者引文用典虽然不少,但由于他用典精巧贴切,合于事理法意,则更显得文意曲折、细致,风格典雅畅明。正如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二、句式相对骈中有散注重实用
  
   骈体文一般是用四字句和六字句,两两相对,直到文末。《文心雕龙·章句》云:“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缓;或变之以三五,盖应机之权节也”。柳宗元在《乞巧文》中也有“骈四俪六,锦心绣口”之说。刘柳之言都是对骈体文这一特点的说明。白居易《百道判》的句式,基本遵循着骈体文的格式要求:平行对偶,四六成句。我们说他“基本”上,就是因为《百道判》虽有意多用四六句式,但依然有不少判词因受限于内容的制约,间杂着散体式句子,可以说它骈中带有散句,使判词语言风格雍容典雅又不失疏宕之气。由此也可以看出,《百道判》很注重判词的法律实用性,并不片面追求“对仗和藻饰”的形式美。试举两列,以资说明:
   卷六十六第四十二道判词,是一道语句结构很工整的骈判。
   制判事实为:“得丁母乙妻俱为命妇。每朝参,丁母云:母尊妇卑,请在妇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判词为:
   “肃恭成德,卑则敬尊;著定辩仪,贱无加贵。眷彼母妻之品,视其夫子之官。敬将展于君前,礼且殊于门内。闺阃垂训,长幼虽合有伦;朝廷正名,等列其宜无别?妇道虽云守顺,国章未可易班。母则失言,妻唯得礼。且子兮位下,尚欲宗予;而夫也官崇,如何卑我?请依序守,无使名愆。
   这道判词开首为四个四字句,结尾为两个四字句;中间部分除有六四(或四六)对句外,还杂间有或六言或五言,或四五言。具体结构为:四字句(4)——六字句(4)——六四句(2)——六字句(2)——四字句(2)——五四句(2)——四字句(2)。句式骈偶四六,对仗工整,应该属于白氏骈体判词的典型代表。
   卷六十七卷第九十五道判词,就是白氏判词中杂有散句的一例。
   制判事实为:“得甲为郡守,部下渔色,御史将责之,云:未授官以前纳采”。判词为:
   “诸侯不下,用戒淫风;君子好求,未乖婚义。甲既荣为郡,且念宜家。礼未及于结缡,责已加于执宪。求娶于本部之内,虽处嫌疑;定婚于授官之前,未为纵欲。况礼先纳采,足明嬿婉之求。娉则为妻,殊非强暴之政。宜听隼蜮(?)之诉,难科渔色之辜”。
   这道判词语句结构显然没有上一道那样齐整,两个四字句后,就变成了:五字句(1)——四字句(1)——六字句(2)——七四句(2)——五六句(1)——四六句(1)——六六句(2)。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平行对称的偶句式中,杂现了四个不相对称的奇句式,即散体句式。据付兴林先生统计,《百道判》的一百零一道判词,“除四六句式外,还有17种其他句式,它们分别为二二、四四、四五、四七、五四、五五、五六、五七、六四、六五、六六、六七、七四、七六、七七、八四、八六句”。这些散奇句式,形成了白氏判词语言骈中间散特点。这说明,作者制判始终以内容的需要为重,能骈则骈,该散便散,不片面追求句式的整炼。这种整饬之中有参差,常规之中见变式,反而使人觉得词意丰厚,语句错落,避免了严格意义上的“骈俪”句式的呆板之弊,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更显白居易骈判写作的高水平。
  
   三、体式固定句式灵活断语明确
  
   白居易《百道判》虽是应考之习作,但作为判词,其格式已成熟固定,每道判词均有制判事实和判词两部分,判词的制判事实都以“得”为引发词,使拟判事实成为判词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得”就成为白居易判词的外在形式特色。他的每道判词都是先引经据典对制判事实的事由,做出全面的论证和分析,然后则用一两话简明扼要作出裁决,但是句式却并不如此固定划一。从《百道判》的内容看,大部分案件涉及的是民事纠纷关系,白居易严格地自觉地本着“一准乎礼”的儒家法文化观念,娴熟的处置是非曲直。这种内容上的制约,便使得判词的体式易于固定,而作为诗人的他,又不可能完全拘泥于既定的规式,
   他便巧妙地采用了一些文学手段,比如在句子长短的搭配上,在关联词语的运用上,在陈述句、疑问句和感叹句的交错使用上,都颇具匠心,极富变化。文势跌宕,文意委婉,以满足判词内容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具体判词句式的灵活多样的风格特点。
   “据《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科举选官考察制判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士子‘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引伏’的水平,从而保证这样遴选的官员不仅精通诗词歌赋,而且具有处理行政司法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判词优劣判断的重心却又放在判词的文采之上,讲究文辞的华美,对仗的工整,用典的精当。如此以来判词写作的文学价值得到提升,实践意义和实用价值反倒被贬抑”;然而,白居易却没有被这些所圈拘,而是在有限的条件、狭小的空间下,极力提升判词的司法实用性,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他在裁判结果的断语上,较之唐代其他作者的判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点” 。譬如,在以“得丁私发制书,法司断,依漏泄坐,丁诉云:非密事,请当本罪”为制判事实的判词结尾,明确指出:“请验迹于紫泥,方定刑于丹笔”,必须证据充分,方能严格依法论罪。在制判事实为:“得甲牛抵乙马死,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的判词中,作者依照法律,结语断然明确,毫不含糊:“当赔半价,勿听过求”。由于作者谂悉律令法条,还由于作者对拟判案件事实要害、诉讼焦点把握准确到位,因此,才敢于明下断语,做出正确裁决。这是《百道判》在法律界被重视看好的重要原因,也是当时举子、官员们认作楷模的原由之一。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白居易的《百道判》具有很浓郁的文学审美价值,昭显出白氏深厚的文学功底和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骈四俪六、两两相对,并不是简单的对偶句,它有一定的规式和要求。刘勰在《文心雕龙·丽辞》篇中说:“故丽辞之体,凡有四对:言对为易,事对为难,反对为优,正对为劣。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凡偶辞胸臆,言对所以为易也;征人之学,事对所以为难也;幽显同志,反对所以为优也;并贵共心,正对所以为劣也。又以事对,各有反对”。白居易《百道判》,每道开首或四句或两句,采用的是言对,接着就使用事对,或正对或反对,精当工整(前面所举第一道判词)。充分展示出白居易的博学多识和文典语美的语言艺术。白氏及唐代其他骈判的这种文学化取向,对于后世判词的发展具有很深刻的影响,宋明清各朝代流传下来的著名判词,文学味的浓烈,便是明证。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百道判》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也是颇具现代价值的。唐代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集前代法律发展之大成,为后代封建法律之楷模,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封建专制法典的代表。而唐律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的更加完善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精神。唐律中认定的最严重的十恶大罪惩罚的都是直接触犯或危及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唐律疏议》中不少律条就是直接把“礼”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有学者认为:“唐律以人们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有别作为同罪异刑的一个重要依据,这直接来源于礼的丧服制度,其关系之密切,适用范围之广,简直可以说唐律是丧服礼的法典化。仅因违反‘丧礼’而引起的罪名,除入十恶外,还有不少。依据礼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他律文,更是随处可见”;“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这样的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一脉相承,他既精熟于这种法律,又以儒家伦理纲常为行为道德准绳,因此,他透过判词来宣扬封建礼法文化中德仁教化,是一种必然的自觉行为。这种彰显儒家伦理纲常的主观作为,在客观上却体现出富有现代价值的法文化精神。大致梳理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点。
   第一,对妇女处境的关切。在封建宗法制社会里,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唐律是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男子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主宰地位,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妻子完全依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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