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古代文学 >> 正文
情殇—论白居易《长恨歌…
情殇——论白居易《长恨…
白居易讽谕诗的语言分析
论白居易的礼乐文教观
诗与街——白居易“歌钟…
韩国的白居易研究概况及…
试论白居易文学对《枕草…
日本白居易研究概况
论白石词之人格情结及其…
白居易与李商隐
最新热门    
 
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

时间:2009-8-8 16:53:37  来源:不详
丈夫。白居易虽然是一个封建礼教的维护者,但是,他的悲天悯人之情怀,却使他对处于弱势的妇女,表现出难得的同情和关切。比如,在“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词里,引经据典,多角度述说儒家伦理纲常,不厌其烦,极力的宣扬孝道伦理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比如“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判,虽然唐律有所规定,但白居易却在判词的字里行间,透出儒家礼法的人文关怀,言词委婉,态度坚决,措辞毋庸置疑:“虽配无生育,诚合比于断弦;而归靡适从,庶可同于束蕴……无抑有辞,请从不去”,引用了“断弦”、“束蕴”两个典故,采用了“虽……诚”表示让步转折的句子,感情色彩鲜明,是非观念分明,表现了他对弱势女子的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

 第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尽管传统的礼法文化充满了人治的色彩,尽管白居易只是在做练习,但是,他在判词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正确把握处置分寸,不折不扣依律例法条进行裁判。在“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声,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的判词结语中,明确指出对触犯冒名罪的丁:要“盍惩行诈,勿许拜真”,不能迁就枉法,法律应当至高无上,必须严格依法论罪。虽然丁为官口碑不错,有“美声”,但是,作者认为不能用所谓“政绩”来减免罪责,因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怀法实难”,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逾大防而不禁”的后果。在判词中白居易进一步说明,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因为为官济世有所作为,违法犯罪,便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
   第三,重官德,追求崇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非常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白居易作为虔诚的儒学后人,很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同时也看重同僚们的为官之德。他和中国许多知识分子一样,当出现社会风气不正、吏治腐败之时,他们就很自然诉诸道德教化,企望提升官吏们的道德水准,因此,他在判词中充分运用这一法宝。如,在“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的判词中,白居易高度赞扬了景“先迷后觉”、“牒举明无二过”勇于纠错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官德。“得乙为大夫,请致仕。有司诘其未七十,乙称:羸病不任事”判词,就是对乙的褒扬。唐朝规定七十岁是辞官归居年限。判词中的乙虽还未到退休的年龄期限,但自觉“疾疹所加,固难陈力”,不能胜任工作,不愿意空享君禄,提出辞职。这种遵循古训:“陈力就列,不能者止”的高尚官德,值得肯定和推崇。因为在当时,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有少数官员恋官贪禄,年老体衰依然据职占位不去,空享俸禄。白居易也曾在他的著名讽喻诗《不致仕》中,对此种弊政进行了直接揭露。
   通览白居易的《百道判》,一股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贯注其中,这是他的人生观、处世观一个体现。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白居易所处的中唐时期,藩镇拥兵割据,宦官专政弄权,政治日益腐败,他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他的讽喻诗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使“执政者扼腕”、使“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他在《轻肥》一诗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写出了在宦官们食山珍、饱海味之际,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惨象发生之时:“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顾农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为农民鸣不平,表现出一个封建官吏难能可贵的胆识和不凡的勇气。因此,我们说,他在判词里所流露、所体现的鲜明的礼法文化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的显现。这种打上封建礼教印记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严格执法,作官为民,关心百姓疾苦。
  
  参考文献:
  [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
  [2]褚斌杰.中国古代文体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156.王力先生则认为‘骈俪’的名称,实际上概括了骈体文语言的三大主要特点——“第一是语句方面的特点,即骈偶和‘四六’;第二是语音方面的特点,即平仄相对;第三是用词方面的特点,即用典和藻饰”,(王力主编《古代汉语》,中华书局,1963:1162.)。他这段话,对骈文名实的概括更为全面.
  [3]转引之褚斌杰.中国古代文体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164.
  [4]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M].中华书局,2001:296.
  [5] [6]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
  [7]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附录二《白氏长庆集序》)上海古籍出版社.
  [8]关于“拟判”的界定,有不同的说法。汪世荣先生认为:“拟判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制判者就一定的事实以判词的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对特定事件进行的法律判断”(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第8页);苗怀明先生认为:“拟判则是虚构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判词。它包括一切的模拟之作和文学作品中根据情节需要而撰写的判词”,扩大了“拟判”的外延(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含》《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一卷第二期);付兴林先生认为唐代判词可分科判和案判两种,而科判是“虚拟文体”,缩小了“拟判”的外延(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5.).
  [9]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六):1619,3562,3648,3972.
  [10]转引自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3:141.“清钱学士”专指唐代《龙筋凤髓判》的作者张鷟.
  [11]“制判事实”是取汪世荣先生的观点;付兴林先生称之为“判题”(《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何勤华先生称之为“题”(何勤华.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1;贾俊侠、张艳云二位先生称为“判目”(《<龙筋凤髓判>探析》《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5.4).
  [12]转引自王力.古代汉语.下册(第一分册):1168.
  [13]付兴林.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M].
  [14]据付兴林先生统计,《百道判》最短的句子为两言,最长的为八言;81道判词中共有疑问句178个,感叹句六个类型分布在五道判词中;关联词有苟、犹、况、且、虽、乃、既、方、如、曾、宜、可、惟、诚谅、虽欲、终当、况乎、然则、若、岂非等21个。请参见《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
  [15]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文学化进程及其文学品格[J].江海学报.2000.5.
  [16]汪世荣.中国历代判词研究[M].
  [17]《唐律疏议·厩库》(卷十五)有这样的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疏议》云:“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踏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
  [18]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中华书局,1986:318-319.关于对偶的四种方式,周先生有确当的翻译。褚斌杰先生在《中国古代文体概论》一书中,也有自己简当的释解。笔者认为“言对”,就是指把自己想表达的意思对偶排列;“事对”是指对句中含有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故事的典故;“反对”,就是将事理相反志趣相合的两个事对举;“正对”,是指将两个意义相同的事对举.
  [19]例如,“八议”见于《周礼·司寇》的“八辟丽邦法”;“同居相为隐”见于《论语》中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等等.
  [20]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关于《疏议》对律条的儒家义理的阐发,叶先生举了以下几例:“如为了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严加镇压,《疏议》引用《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接着说: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又如解释‘十恶’中‘大不敬’,《疏议》引《礼记礼运》:‘礼者君之炳,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接着说:‘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静之心,故曰大不敬。”
  [21]《唐律疏议·户婚》(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疏议》云:“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仗一百,并追还合。”
  [2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
  [23]诗是这样写的:“七十而致仕,礼法有明文;何乃贪荣者,斯言如不闻?可怜八九十,齿堕双眸昏。朝露贪名利,夕阳忧子孙。挂冠顾翠緌,悬车惜朱轮。金章腰不胜,伛偻入君门。”[24]绕鑫贤.白居易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浅析[J].北大信息网.2006.7.10.

上一页  [1] [2] [3]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