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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元祐三年科场舞弊辨伪

时间:2009-8-8 16:54:01  来源:不详
[摘要]北宋元祐年间,党争激烈,流风所及,科举风气亦为其所浸染。元祐三年,旧党中坚苏轼知贡举,而其门生李廌则为考生。朝野士人皆以李氏为必中。然廌竟下第。故流言风起,逮及南宋,至有东坡泄题给李扁而为政敌之子章氏兄弟窃取之不经之论。故此有必要溯本求源,去伪存真,以期还历史事件以本来面目。
  [关键词]苏轼;作弊;李廌;元祐三年
   
  北宋元祐年间,虽新党失势,旧党执政。然新旧两党、旧党内部仍争斗不已。流风所及,国家抡才大典之科举亦为其所浸染。元祐三年(1088)正月,苏轼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兼侍读权知贡举。然苏轼未人贡院,即有“先言任意取人”之传言弥漫朝野。是年,苏轼之门人李廌亦厕身于省试举子之中。李氏乃苏门之翘楚,久为东坡所知,故“其年到省诸路举子,人人欲识其面,考试官莫不欲得方叔(按,李廌字方叔)也”。李廌文名甚著,而苏轼适时知贡举。于情于理,李氏高中,亦为时人所逆知。然事与愿违,是年三月省试放榜之后,李氏非但未能高中魁首,尽榜之后,亦无其名。世事相违,每如此也!苏门高足李廌之下第,颇出于时人意料之外。故当时士人,每有感慨乃至惊诧之言。朝士吕大防叹日:“有司试艺,乃失此奇才耶!”朱弁《风月堂诗话》亦载:“既拆号,十名前不见方叔,众已失色,逮写尽榜,无不惊骇叹。”
  李扁缘何落第?自北宋末迄南宋灭亡,每有士人揣测之。然这些揣测,得之于传闻者多,而得之于事实者少。兹以时代先后为序,分而述之,并依据相关史料,对其妄说不经有损东坡名节者,予以驳斥。
  李廌参加省试,苏轼为知贡举,黄庭坚为参详官。故苏、黄与李廌本人的意见值得重视。李廌落第后苏轼曾赋诗自责:“余与李廌相知久矣,领贡举事,而李不得第,愧甚,作诗送之。”黄庭坚也次苏轼诗韵,赋诗安慰李扇。苏诗曰:
  与君相从非一日,笔势翩翩疑可识。平生谩说古战场,过眼终迷日五色。
  我惭不出君大笑,行止皆天子何责。青袍白纻五千人,知子无怨亦无德。
  买羊酤酒谢玉川,为我醉倒春风前。归家但草凌云赋,我相夫子非曜仙。
  苏轼之诗意可分四层:(1)以书法为喻,夸耀李文如南朝吴质之书法,笔势翩翩。(2)引《唐摭言》李程因赋《日有五色赋》而得状元之事,暗喻自己当负遗才之责。(3)直言此举参试士人太多,自己作为主考官,偶或遗贤,作为考生的李扁,当能谅解。(4)希望李廌潜心学问,并预言李扇并非池中之物,一定有科场进身的机会。
  黄庭坚之诗题为《次韵子瞻送李豸》:
  骥子堕地追风日,未试千里谁能识。习之实录葬皇祖,斯文如女有正色。
  今年持橐佐春官,遂失此人难塞责。虽然一哄有奇偶,博悬于投不在德。
  君看巨浸朝百川,此岂有意潢潦前。愿为雾豹怀文隐,莫爱风蝉蜕骨仙。
  黄庭坚之诗意与苏轼大同而小异,大意是将李廌比作未被伯乐识别出的千里马,其文瑰奇,可方之于唐代古文家李翱。东坡作为主考官,失取此一奇才,难塞其责。这与东坡的看法是一致的。唯一不同之点是,黄庭坚认为李之下第,原因在于运气较差,这就如同赌场射利,胜负只是凭运气而已。
  李腐本人对于落第的看法,虽然掺杂了落第举子的悲怨之情,但对于落第之原因,与苏、黄并没有本质之不同。其《下第留别舍第弼》有句云:“百年能几何,三十已一世。胸中经纶策,偃蹇未获试。”《下第留别陈至》诗亦云:“余生天地间,动辄多愿违。天王十二闲,玉勒黄金鞿。奈何骥与碌,不使备六蜚。盐车初未脱,伯乐第兴悲。宁甘生刍饿,不为场藿嘶。京都足风埃,士气亦随淄……吾生三十年,二十九年非。”
  李廌生于嘉祐四年(1059),至元祐三年,正好30岁,故这两首诗必为元祐三年落第而作。揆其诗意不难看出,李廌认为自己满腹经纶,但命运不济,主试官(“伯乐”)未能看中自己的文章,故而落第。这与他的另一首诗《某顷元祐三年春礼部试不第东坡送之以诗黄鲁直诸公皆有和……乞诸公一篇以荣林泉不胜幸甚》所云有一致之处。所谓“平生功名众所料,数奇辜负师友责”,与黄庭坚“虽然一哄有奇偶,博悬于投不在德”颇有相通互证之处。
  苏、黄二人送李廌的诗,对后世士人的影响甚大。特别是苏诗中将李廌比作唐代状元李程,每为后人所踵事增华,而不经之论亦出矣!南北宋之间,士人传言此事,尚与事实不远。任渊注黄庭坚《次韵子瞻送李豸》诗曰:“李豸字方叔,阳翟人,素为东坡所知。元祐三年,东坡知贡举,得程文,异之,谓必方叔,擢置第一。既开榜,非是。东坡怅然,作诗送方叔,有‘与君相从非一日,笔势翩翩疑可识,之句。”朱弁《风月堂诗话》卷上云:“东坡知贡举,李豸方叔久为东坡所知,其年到省诸路举子,人人欲识其面,考试官莫不欲得方叔也。坡亦自言有司以第一拔方叔耳。既拆号,十名前不见方叔,众已失色,逮写尽榜,无不惊骇叹。方叔归阳翟,黄鲁直以诗叙其事送之,东坡和矣。如‘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真迷日五色’之句,其用事精切,虽老杜、白乐天集中未尝见也。”
  任渊所谓李豸“素为东坡所知”,朱弁所谓“李豸方叔久为东坡所知”,皆从苏诗序言中“余与李廌相知久矣”之句而来;而“谓必方叔,擢置第一”、“坡亦自言有司以第一拔方叔耳”等语则从东坡“过眼终迷日五色”之句化出。
  朱弁、任渊皆为北宋末、南宋初士人。据《黄陈诗集注序》,任渊曾亲侍山谷,自政和辛卯(1111)年始,即曾取黄、陈.--家之诗,略注其一二”。其时离山谷下世仅数年而已,故其成书虽在绍兴间,然其所记,当最近事实。《风月堂诗话》成书于绍兴十年(1140),系朱弁使金时所作。故以黄庭坚之作为原唱,记忆稍误,但所记并未过于失实。而时间推移到南宋中期后,在陆游的《老学庵笔记》卷一○中,或因年代稍远,情节中则颇杂虚构之辞:
  东坡素知李腐方叔。方叔赴省试,东坡知举,得一卷子,大喜,手批数十字,且语黄鲁直曰:
  “是必吾李廌也。”及拆号,则章持平,而腐乃见黜。故东坡、山谷皆有诗在集中。初,廌试罢归,语人曰:“苏公知举,吾之文必不在三名后。”及后黜,腐有乳母年七十,大哭曰:“吾儿遇苏内翰知举不及第,它日奚望?”遂闭门睡,至夕不出。发壁视之,自缢死矣!腐果终身不第以死,甚可哀也。
  元祐六年(1091),李廌再应试,又落第。故赋诗有“数奇辜负师友责”之语,并有绝意科名之意。其诗题曰:“某顷元祐三年春礼部试不第,东坡送之以诗,黄鲁直诸公皆有和诗,今年秋复下第,将归耕颍川,辄次前韵上呈内翰先生及乞诸公一篇,以荣林泉,不胜幸甚。”可证。《老学庵笔记》卷一○所谓“廌果终身不第以死”云云,即据此而来。这则故事所可注意者是首次提到元祐三年的省元章援(字持平)。南宋末之罗大经《鹤林玉露》以及同时而稍后的赵渭《养疴漫笔》即据此再次虚构:
  元祐中,东坡知贡举,李方叔就试。将锁院,坡缄封一简,令叔党持与方叔,值方叔出,其仆受简置几上。有顷,章子厚二子日持日援者来,取简窃观,乃《扬雄优于刘向论》一篇。二章惊 喜,携之以去。方叔归,求简不得,知为二章所窃,怅惋不敢言。已而果出此题,二章皆模仿坡作,方叔几于阁笔。及拆号,坡意魁必方叔也,乃章援。第十名文意与魁相似,乃章持。坡失色。二十名间,一卷颇奇,坡谓同列曰:“此必李方叔。”视之,乃葛敏修。时山谷亦预校文,曰:“可贺内翰得人,此乃仆宰太和时,一学子相从者也。”而方叔竞下第。坡出院,闻其故,大叹恨.,作诗送其归,所谓“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空迷日五色”者也。其母叹曰:“苏学士知举,而汝不成名,复何望哉!”抑郁而卒。余谓坡拳拳于方叔如此,真盛德事。然卒不能增益其命之所无,反使二章得窃之以发身,而子厚小人,将以坡为有私有党,而无以大服其心,岂不重可惜哉!
  此段文字,所谓其母云云,直抄陆游《老学庵笔记》。山谷之贺词则从《檆溪居士集》卷一○《跋葛圣功诗》补辑而来:“圣功试南宫,论周秦强弱不变之弊,如太仓公言病,洞见根穴所起。东坡奇其文,置之高列。山谷曰:‘此某为太和令时所与唱酬进士也。’因相庆得人。”但据《文忠集》卷二○《葛敏修圣功文集后序》载:“元韦占三年,东坡先生嗣典斯文,即文观行,所得为多。是举也,奉议郎葛公奏名第七。”可见,所谓“二十名间……乃葛敏修”云云,亦是失实之词。
  此外,文中所谓“及拆号”、“坡失色”云云,揆之于宋代科举阅卷程序,亦显为失实之辞。北宋真景朝以后,省试试卷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加以处理。先是封弥、誊录、初考、覆考、定号,最后方将录取名单及试卷交尚书省上奏,谓之“奏号”。而奏号之后,其程序即是“拆号”。欧阳修《和出省》诗原注日:“国朝之制,礼部考官卷子,奏上字号,差台官一人拆封出榜。”《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条载:“伺侯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宋会要辑稿·选举》记录拆号程序则更详细:“所差拆号官率以下晡到院,先即封弥所点号整足,然后入院,往往夜漏既上拆号,抵明方毕。”可见,“拆号”这一科举考试程序系朝廷派专人负责。苏轼作为知举官,“拆号”并不属其职责范围。文中其余文字谓东坡私泄考题,纯为虚构,颇有损东坡之名节。故清人查慎行注苏诗时直斥为“此必章惇夫子造为此语以诬公”。今按,谓东坡徇私情授题给门人李廌,其不能成立之原因有二:

  其一,北宋有严格的锁院制度。宋代自立国之初,即开始有意制定规范控制知贡举官的权力。首先是分割知贡举官的事权。一变唐代政府知贡举官多由礼部侍郎担任的作法,知贡举官成为皇帝临时任命的一种差遣。开宝八年(975)二月起,又增设权同知举官若干人,使其互相牵制。其次就是建立锁院制度,加强对知贡举官的监督。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四载,淳化三年(992)正月起,规定知贡举官奉到简任诏命必须立即赴贡院,以避请求,谓之“锁院”。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十二日又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更不得乞上殿呈题目,并令门辞,差官伴入院锁宿。”大中祥符七年(1014)八月二十三日诏:“今后所差考试发解并知举官等,宜令于阎门候敕,出召到昼时,令阎门祗候引伴,指定去处锁宿,更不得与臣僚相见言话,如违,仰引伴使或阎门弹奏,并当重行朝典。”由此可见,北宋之时,知贡举官在得到诏令、受令及入院锁宿等各个时间环节上,都有朝廷派人监督。苏轼作为知举官,也不可避免地在各个时间环节上受到监督。大中祥符七年知贡举王曾受审查一案,颇见北宋政府对知贡举防范之密与监督之严。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一八载:“先是,王曾等授敕知贡举,与李维偶语于长春殿阎子,至审刑院伺侯鞍马,迟留久之。押伴阎门祗候曹仪虑其请嘱,因以上言。即令曾、惟演分析,与李维词同,特放曾等。”知贡举一旦受敕之后,不仅有专人押伴,且不得与人私语,不得迟留。如此对知贡举进行防范,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机密,禁止“请嘱”。对当事人——知贡举来说,知法犯法,故意泄露朝廷机密,更是为法所不容。真宗朝以后,科场条例与防弊措施日渐严密。凡斯种种,苏轼作为朝廷的参政要员,对此不可能不知,作为知贡举的他,纵爱其门生心切,也不可能不对朝廷法令有所顾忌。因此,从制度这个层面来说,所谓“将锁院,坡缄封一简,令叔党持与方叔”这一事情是绝难发生的。
  其二,苏轼在元祐初年屡次因考试问题受到政敌的攻击。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三载,元祐元年(1086)十二月,左司谏朱光庭论学士院考试不识大体,伏望“正考试官之罪”,矛头直指进题者苏轼,后经殿中侍御史吕陶疏救,苏轼才免受中伤。元祐二年(1087)十二月,监察御史杨康国、赵挺之先后论苏轼试廖正一策题,认为苏轼所出馆阁策题,“公然欺罔二圣之聪明而无所畏惮,考其用心,罪不可赦”。元祐三年正月十九日,苏轼入贡院之前二日,侍御史王觌又以去年苏轼所试馆职策题借古讽今为由,认为苏轼不宜留在朝廷。是年二月初二日,在苏轼锁院期间,监察御史赵挺之再次发难,以风闻“外议以为苏轼主文意在矫革,若见引用《新义》决欲黜落”为由,“请礼部贡院将举人引用新经与注疏文理通行考校”。
  从上述史料可知,苏轼在元祐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领贡举事并入试院之前,因学十院试馆职撰策题而屡受政敌的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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