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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簡二三字試釋

时间:2009-8-8 16:57:33  来源:不详
。[xlvii]通過對比﹐不難發現◇字上部無疑就是《說文》“訟”字所從之 ﹐簡文◇字上半寫訛﹐第一個◇字尤甚﹐已經變成了“文”字。◇字兩見而一從“文”﹑一從“大”﹐這也可以證明◇字是寫訛。◇下部從言是沒有疑問的。抄手將本來在字左邊的“言”置於下部﹐可能是爲了簡化該字﹐“言”字既充當“訟”的“言”旁﹐又充當“公”的“口”旁。“言”﹑“口”義類相屬﹐在古文字中作爲形旁常常可以替換。如《說文》“信”古文作[xlviii]﹐“詠”或作咏[xlix]﹐香港中文大學藏的《緇衣》簡的“詩”從口[l]等等﹐例不勝舉。另外﹐我們也可以將◇看作是借筆字。即借“言”字的“口”旁同時作爲“公”字的“口”旁。古文字中這樣的借筆例子並不罕見。

總之﹐◇釋爲“訟” ﹐從字形上是可以講通的。

“獄”﹑“訟”連言﹐在文獻中經常可以見到。如﹕

《孟子‧萬章上》﹕“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li]

《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lii]

《禮記‧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liii]

《禮記‧樂記》﹕“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liv]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伐有罪,討不義,是以百姓附親,邊境安寧,寇賊不發,邑無獄訟則親安。”[lv]

《淮南子‧泰族訓》﹕“堯之舉禹、契、後稷、臯陶,政教平,奸宄息,獄訟止而衣食足,賢者勸善而不肖者懷其德。”[lvi]

將以上這些文例和簡文對照可以看出﹐我們將△◇釋爲“獄訟”是可行的。簡文說“六者各行其職﹐而獄訟無由作也。”即是說﹐如果六位(君臣﹑父子﹑夫婦)正﹐則天下太平(無獄訟)。簡文此句正可以爲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lvii]作注腳。

我們上面釋△爲“獄”﹐在文獻上也得到很多證據支援﹐應該說這樣釋讀是有根據的。如果這樣釋讀成立﹐那麽許慎《說文》認爲“哭”是“獄省聲” 的說法則應該是可信的。段玉裁和王筠都曾在這一點上批評過許慎﹐認爲“獄省聲”的說法不可信。[lviii]現在郭店簡此字的出現給許慎的說法增加了一個有力的佐證。

我們還可以根據上文對簡文“訟”的釋讀﹐對“容”字進行分析。《說文‧ 部》﹕“容﹐盛也。从 谷。 ﹐古文从公。”[lix]“谷”小徐本作“從谷聲”[lx]。段玉裁認爲“容”之古文從“公聲”﹐這無疑是正確的﹐可他又從小徐本認爲“容”字正篆從“谷”聲﹐這就有問題了。[lxi]何琳儀先生認爲“容”字“或從穴從公﹐遂成爲從 從谷。”[lxii]筆者以爲“容”字所從的“谷”很可能是“公”字之“古文”被錯誤隸定所致。《說文‧頁部》的“頌”字籀文作 ﹐[lxiii]其左部就是“容”字﹐可證“容”本從公聲。稍微加以比較﹐就可以發現所謂的“谷”字實際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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