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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易》与中国文化轴心期大转型(上)

时间:2009-8-8 16:59:18  来源:不详
是实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但这恰恰不符合中国后轴心期的关系观念。中国后轴心期的关系观念之所以“纯粹”,就在于它不以实体为前提。它是一种“无实体性前提的纯粹关系”。这说起来似乎有些玄乎,其实很好理解:大家试想一下我们的宗法观念。宗法就是一种纯粹的人伦关系,这里,不是作为实体的个体决定了这个关系,而是这个关系决定了个体。——甚至讲“决定了个体”也是并不确切的,因为在宗法关系下,作为实体的独立个体是并不存在的。个体等于零,因为他或她的价值、幸福等等、甚至于他或她的存在本身,统统取决于“宗”这个关系。[10] 即便他或她不存在了,这个关系仍然存在。“宗”就是人伦关系之网,也就是天地万物之网。宋儒把这种纯粹关系称为“理”。“理”非实体、而且先于实体,故朱熹说:在本体论上,“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在伦理学上,“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11] 这种纯粹关系的观念,显然缺乏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精神的基础。

3.人与神

中国个体精神的失落,与上帝神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失落大有关联。谈到中国的前轴心期文化观念,可将作为“三代”之一的商代的文化观念作为典型,因为此前的夏代“文献不足征”,此后的周代则开始已经进入了轴心期转型。商代文化观念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神学观念。“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12],这大概是无须在此作出论证的历史常识。我这里想要特别加以分析的,是这种神学文化的这样两个特征:一是超越性存在者或超越物(Transcendence)的设定,二是超越者(transcender)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的设定。这两点是我们理解中国前轴心期文化传统的关键,我们得先从理论上作一番解释。

“超越”问题是目前的一个热门话题,但人们对此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混乱。按胡塞尔(Emund Husserl)现象学的解释,超越物是对处于内在意识之外的存在的预设。基督教的上帝、中国商代的帝,都是这种外在超越的设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人似乎天生是追求超越的,所以他总是要设定某种超越存在。人们对胡塞尔的一个极大的误解,就是以为他是反对一切超越的。其实胡塞尔所反对的只是“外在超越”,因为这种超越的设定会导致“认识论困境”[13];但他诉诸“内在超越”[14],因为普遍的“本质直观”对于个体的“经验直观”来说仍然还是超越的。在这个意义上,先验的现象学(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可以译为“超越的现象学”,因为“超越之物”(Transcendence)和“先验的”(transcendental)其实是同源词。然而当人在追求超越时,这种超越体验必定是个体性的(所以胡塞尔也承认,普遍的本质直观是从个体的经验直观入手的)。唯其如此,神学的观念必然导致个体的观念。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哲学的亚里士多德“第一实体”观念竟然为神学的基督教所接受、又经宗教改革而生长出现代性的个体性观念的原因所在。

中国商代的神学观念也是如此,它本质地蕴涵着个体性观念。固然,对神的设定、宗教仪式的举行等等,是宗族群体的事情;但对神的体验,则只能是个体的事情。前一情况孕育着群体精神,它是后来儒家文化、尤其理学的群体关怀的文化基因;而后一情况则孕育着个体精神,它是后来儒家心学、道家文化的个体关怀的文化基因。当人在体验神或“帝”时,他是单独地面对那个“绝对的他者”的,他知道这个他者随时随地都在关注着自己的言行,他的心灵独自与这个他者对话。他知道自己的善举会赢得这个他者的赞许,并因此而产生一种纯粹个体性的崇高感。我们在孟子那里看到的那种高扬的个体独立精神,正是这种崇高感的历史遗产。可惜的是,中国所固有的这种个体精神后来失落了或被遮蔽了。

二.中国文化的形态及其历史

为了对《周易》作出准确的历史定位,我们还须首先讨论中国文化形态及其历史演变的大势,因为只有以这个参照系为背景,我们才能准确地找到《周易》的历史坐标。



很明显的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有一些基本的一致之处:它们都经过三个大阶段,中间都经历了两次大转型;这样,中西文化发展的历史都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前轴心期,轴心期(第一次大转型),中古时代,转型期(第二次大转型),现代。

1.前轴心期

前轴心期,在西方是古希腊哲学时代之前,在中国则是春秋战国乃至西周之前。在这个时代,中西文化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这是一个神学的时代、神话的时代、诗歌的时代,等等;文献方面,在西方是《荷马史诗》,在中国是甲骨卜辞、“书”(虞夏商书)、“诗”[15]。但是同时,中西文化在这个时期又各自呈现着自己的特色,例如在关于神的问题上,西方的“众神”具有相当独立的个体精神,而中国的神的等级相对更为森严。

中西文化形态尽管后来在轴心期发生了转型,但轴心时代精神仍承袭了各自在前轴心期所铸成的基本精神传统。就中国的情况看,个体精神方面,正如《说苑》所说:“禹曰:尧舜之人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也,百姓各以其心为心。”“百姓各以其心为心”,这正是中国前轴心期之个体精神的表现。当然,群体精神也是前轴心期文化精神的另外一个方面。《白虎通·号》说:“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而衣皮苇,于是伏羲……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新语》说:伏羲时代“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道,长幼之序。”可见伦常纲纪作为群体原则也是前轴心期开始奠定的。

中国文化轴心期大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神的地位的降低、人的地位的提高。今天看来,如上所述,前轴心期的人神关系本是一种“健康”的联系。这是因为人可以两种方式面对神:一是作为群体族类,一是作为个体自我。在西方现代观念中,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洗礼,宗教信仰已成为一件纯粹个体性的事务:人可以作为纯粹个体,单独面对神,与神签约。这与中世纪的观念是有所不同的,那时人神之间的事务必须由宗教组织教会来代理,而宗教组织所代表的不是个别的人,而是群体的人,因而不是信徒决定了教会,而是教会决定了信徒。但这已是轴心期大转型之后的事情了。

2.轴心期(第一次大转型)

前轴心期乃是世界几大文化形态的酝酿期,而轴心期则是世界几大文化形态的定型期,如上所说,这种定型原是一种“有因有革”的过程,亦即孔子所说的“损益”的过程。但其共同特征则是哲学理性的觉醒,这个共同特征决定了世界几大文明传统的共通性,即它们都有过一个轴心期,那时,哲学理性产生了;但是不同文明传统之间的这种文化转型,又有若干不同的特点,正是这种不同,决定了世界几大文明传统的文化类型的区分。

中西文化的一个基本区别,在于上述超越观念经过轴心期大转型之后的分道扬镳:西方轴心期转型导致了文化的更进一步神学化,进入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时代;而中国轴心期转型则导致了文化的世俗化,进入了中古时代(自秦至清)的儒学时代[16],此时的中国文化虽然保留着许多诸如祭天祈神之类的神学孑遗,但基本上是世俗化的。没有统一的宗教,皇家宗教活动与儒、道、释多元并存,这正好表明此时中国人所有的只是古代神学解体以来的宗教“残片”(借Alasdair MacIntyre语)。《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所说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前轴心期的商代和轴心期开始的周代之间,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分野。有学者甚至于认为:“对于‘天命’,周公其实是不信的。周公对当时的另一辅政大臣召公奭就坦开了他对‘天命’的真实意见:‘天命不易,天难勘,乃其坠命,弗克经历嗣前人恭明德。’‘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只不过“在当时宗教思想浸入人心的情势下,周人又不能不利用“天命”观念。”[17] 这是颇有见地的看法。



另一方面,如上所说,属于前轴心期的商代,较之已开始进入轴心期的周代,是更富于个体独立精神的。据《泰誓》载,武王誓师:“受(纣王)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这虽然是声讨纣王之辞,倒是说出了一种事实。轴心期大转型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这种个体独立精神的式微。但是,在儒家、道家、墨家思想中仍然保留着个体精神的理念。例如上文提到的,孟子就是儒家中极富于个体独立精神的人物,这种个体独立精神传至现代的儒家,如梁漱溟、张君劢、钱穆、牟宗三、陈寅恪等,也是有目共睹的。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其前提显然是承认双方的个体利益;至于道家的个体精神,那就更不消说了。

3.中古时代

在上述文化形态的转型中,中国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一方面,神的地位被削弱了,人的地位被提高了;但另一方面,被提高了地位的人不是个体的、作为“第一实体”的人,而是群体的、只作为“类存在”(马克思语)的人。换句话说,此时的中国人并不是“被解放了的普罗米休斯”,而是虽然摆脱了神的权威、但却套上了人自己的观念绳索的束缚。所以,这种转型的结果具有双重意义:伴随着神的地位的降低的,是个体精神的失落;伴随着人的地位的提高的,是群体精神的强化。在作为绝对实体的神被边缘化了的同时,作为第一实体的人本身也被边缘化了。结果例如,道家思想只能作为儒家思想的补充物而获得存在的价值,至于墨家思想,竟成了“绝学”。

但这并不是说在儒家思想中完全没有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精神,其实,儒家思想存在着内在的紧张。为说明这一点,我们试来分析一下长期充当了儒学正宗的心学。思孟学派创立的心学,经宋明新儒家(尤其是王阳明)、晚明儒家启蒙运动(尤其是黄宗羲)而至于现代新儒家(尤其是熊十力一系),实际上将外在超越的天命鬼神“悬搁”(epoche)起来了,而将人自身的心性设定为绝对自明的“原初所予”。但是正是这种类似于现象学的“还原”(reduction)蕴涵着内在的张力,那就是“道心”与“人心”、或“天理”与“人欲”的对立设置导致的自我悖逆:可以通过“经验直观”达到的人心人欲是个体性的,而只能通过“本质直观”才能达到的天理道心是非个体性的;但是这种本质直观活动本身,又只能通过个体行为来体证。这一点在宋明理学中的体现,那就是“本体”与“功夫”的紧张:本体作为非个体性的存在,作为性、作为理,只能通过本质直观才能领悟;但是这种领悟本身,却又必须通过个体经验性的功夫才能完成。这就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总是非个体性的本体,怎么可能通过总是个体性的功夫来达致?这非常类似胡塞尔对笛卡儿的质疑:个体经验的“我思”怎么可能到达本质的“存在”?这是不论西方还是中国的先验哲学存在的一个理论困境。

这种被理解为本质、本体的性、理,实质上乃是对中古专制制度设置的认可,即使之合法化,如黑格尔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后来戴震提出的“后儒以理杀人”的批判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存天理灭人欲”正是在天理人欲二元对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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