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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中的文学因素——析《毛诗正义》对《诗经》创作艺术的总结

时间:2010-4-30 12:24:07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 《毛诗正义》  章法结构  用韵  赋比兴
  论文摘要:《毛诗正义》虽属传统的解经范式,但其对《诗经》艺术表现特征的总结引人注目。在情志合一、直言非诗的理论基础上,它对《诗经》章法结构、用韵情况和赋比兴手法等做了系统深八的分析与总结。
  《毛诗正义》作为“诗经汉学”的集大成者,其说诗模式虽然仍未跳出重在发掘政治教化与美刺功能的传统解经范式,但其对《诗经》在章法结构、用韵和赋比兴手法等艺术表现特征方面所进行的系统总结却颇为引人注目。这一成就超越了此前魏晋六朝文学自觉时代的《诗经》研究成就。
  一、《诗经》创作艺术的理论出发点
  文学是情感的产物,肯定文学创作中的个人情感抒发,是重视文学本身艺术特征的基本前提。孔颖达等人在《春秋左传正义》中言:“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于儒家文论中第一次明确主张“情志一也”。《毛诗正义》中也同样表达了这种情志合一的意思:
  作诗者,所以舒心志愤懑,而卒成于歌咏,故《虞书》谓之“诗言志”也。包管万虑’,其名日心;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艺文志》云“哀乐之情感,歌咏之声发”,此之谓也。
  此处所谓“心”,即上文所谓“情”;心“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即上文所谓“在己为情,情动为志”。可见,这段阐释,其实也正是主张情志合一,肯定情感在诗歌创作中的根本地位。
  那么,直接将心中之情感说出来就能够成为一首诗吗?孑L疏明确提出了“直言非诗”的理论主张。孔疏认为,《大序》“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这段话的意义重在强调“直言者非诗,故更序诗必长歌之意。”接着又说:“初言之时,直平言之耳。平言之而意不足,嫌其言未申志,故咨嗟叹息以和续之。嗟叹之犹嫌不足,故长引声而歌之。长歌之犹嫌不足,忽然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既然他认为“直言非诗”,那么运用各种语言艺术形式来言志作诗就是逻辑的必然。从实现诗歌抒情意图发,孔颖达强调要通过多样化的表现手段以强化诗人“申志”“舒愤”之目的。这种认识为其深入探讨《诗经》的创作艺术奠定了理论基础,是他关注《诗经》创作艺术的理论发点。
  二、对章法结构的分析
  孔疏在《诗经》首篇《关雎》之后,用了字数是《诗大序》倍的篇幅,对《诗经》的字句篇章作了集中讨论,成为《诗经》经学阐释中最为突出的现象。首先总体概括了《诗经》中字、句、章、篇的关系,其云:句必联字而言,句者局也,联字分疆,所以局言者也。章者明也,总义包体,所以明情者也。篇者遍也,言出情铺,事明而遍者也.然后具体总结了《诗经》中句式的各种情况,云:
  句者联字以为言,则一字不制也。以诗者中志,一字则言蹇而不会,故《诗》之见句,少不减二,即“祈父”、“肇裎”之类也。三字者,“绥万邦”、“娄丰年”之类也。四字者,“关关雎鸠”、“窈窕淑女”之类也。五字者,“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之类也。六字者,“昔者先王受命”、“有如召公之臣”之类也。七字者,“如彼筑室于道谋”、“尚之以琼华乎而”之类也。八字者,“十月蟋蟀入我床下”、“我不敢效我友自逸”是也。其外更不见九字、十字者。……句字之数,四言为多,唯以二三七八者,将由言以中情,唯变所适,播之乐器,俱得成文故也。
  这段话结合实例全面总结了《诗经》句式变化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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