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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中的文学因素——析《毛诗正义》对《诗经》创作艺术的总结

时间:2010-4-30 12:24:07  来源:不详
词,认为语助词“虽在句中,不以为义”,如果置于句末,则主要就是“为韵”,并且依次举了《周南·关雎》、《召南·摞梅》、《小雅·巧言》、《邶风·旄丘》、《齐风·著》、《魏风·伐檀》这些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详尽而确凿。这种情况可与王力《诗经韵读》中所说“如果句尾是一个字,韵就常常落在倒数第二字上”相印证。孔疏还提出了另外一种情况,即“将助句之字,以当声韵之体者”,且举《魏风·同有桃》、《卫风·氓》、《小雅·常棣》为例,这种情况大概相当于“虚字被用作韵脚,倒数第二字不再作韵。”


  孔疏的诗韵理论常反映于其《诗经》疏解中,如《王风·采葛》“设文各从其韵,不由事大忧深也”,《郑风·丰》“而经衣裳异文者,以其衣裳别名,诗须韵句,故别言之耳”,《魏风·硕鼠》“谷生于苗,故言苗以韵句”等等比比皆是。孔疏在《周南·汉广》正义中甚至说:“诗之大体,韵在辞上。”对声韵之重视超过了文辞。这种意识在《序》、《传》、《笺》中是没有的,应该说相当程度上这是自魏晋六朝以来中国诗歌追求声韵的理论和实践而对孔颖达年所产生的影响所致。
  四、对《诗经》赋、比、兴的认识
  赋、比、兴是《诗经》对中国文学的表现艺术影响最大的一个方面。《诗大序》说:“诗有六义焉:一日风,二日赋,_二日比,四日兴,五日雅,六日颂。”六者是并列的关系。经过东汉郑众和郑玄以及齐。梁时期刘勰《文心雕龙》的阐释,赋、比、兴作为写作手法的认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但论述得最完整的还是《毛诗正义》。孔颖达说:
  郑(玄)以赋之言铺也……则诗之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也。郑司农(即郑众)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司农叉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乌兽以见意也,皆兴辞也。”赋、比、兴如此次者,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故《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故比居兴先也.
  通过以上论述,将赋、比、兴的不同作用及其排列顺序先后的原因,分析得非常清楚且通俗易懂。至于何以称之谓六义?《毛诗正义》也解释得很明白: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六义,非别有篇卷也这就是说,赋、比、兴是为创作风、雅、颂服务的,故也沾了“义”宁的光。至此,作为写作手法的赋、比、兴含义已基本确定,赋、比、兴与风、雅、颂的关系也有了明确的界定。赋、比、兴由浓厚的经学含义而逐步成为文学含义,虽是汉魏六朝文学潮流潜移默化的自然趋势,但《毛诗正义》论述毕竟起了归于一定的总结作用,这一点功不可没。
  《毛诗正义》对《诗经》创作艺术的系统理论总结,在伦理道德阐释的重重掩盖下,透露出一抹注重文本研究的气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诗经》研究由经学向文学的转变,是诗经学研究史上的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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