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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息县在中国县制史上的地位

时间:2012-12-7 19:58:35  来源:不详
>二、从申、息建县和楚县的普及,看“县制”的特点及优越性

楚在申、息建县后,灭国为县成了它的既定战略。也就是说,国家在新占领的广大地区,不再实行旧时的分封制,而以直属于楚王的县邑地方政府代替之。至春秋之末,楚县已增至二十有余国土面积也由最初的“土不过同”(方百里为同),发展到方数千里。

研判有关史料,由申、息等楚县所显示的“县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县的行政首长(楚称“县尹”或“县公”)由楚王直接任免。

纵观《左传》等有关史籍,春秋时期受任申县县尹(县公)的先后有彭宇、斗班、斗克、叔侯、子培、屈巫(即巫臣)、公子申、王子牟、史老、寿馀等。受任息县县尹(县公)的先后有屈御寇、公子朱、公子成等。县尹由楚王任免,基本不世袭,胜任则留,否则免。这种任免制,使县尹(县公)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听命于中央,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这与分封制下的世卿世禄制迥然不同,它极大地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实现王权的集中统一。

其二,县邑代表国家向县民征收军赋(包括赋税和甲兵),用以组建直隶于楚王的地方兵团(即所谓“县师”)。

有一则史实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据《左传》成公七年,公元前594年楚围宋之役结束,班师回国之际,“(左尹)子重请取于申、吕(按:该时申、吕皆已灭国为县)以为赏田。(庄)王许之。申公巫臣日:‘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是以为赋”,即以申、吕两县作为国家军赋所出之地。巫臣认为:国家之所以在申、吕两地建县,主要就是着眼于征收军赋的考虑。有了军赋收入,才可征发县内居民组建起地方兵团以抵御北敌来侵。否则,晋、郑等国的军队就可以直达楚国的心脏地区了。庄王深然巫臣之言,最终拒绝了子重化公为私的非份要求。

其三,地方兵团(“县师”)可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楚国对外争霸战争。

楚在建县之前,其军队分王卒与“私卒”两大部分,各由王室领地上的王族子弟和卿大夫封邑上的族人组成。建县以后,由于县内土地和人民归属楚王所有,由国家直接控制,所以由各县税赋所武装起来的县邑军队(“县师”),就逐渐构成了楚国军力的主导成份。出现在《左传》中的此种地方兵团,有“申、息之师”,“陈、蔡、不羹、许、叶之师”,“繁阳之师”,“上国之兵”,“东国之兵”,等等。有些大县,如陈、蔡、不羹等,“赋皆千乘”,其军力不亚于一个中等诸侯国。这些“县师”,常常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对外争霸战争。其中,尤以“申、息之师”出战最多。如公元前635年(楚成王三十七年),秦、晋攻伐都城,成王派申公斗克、息公屈御寇率“申、息之师”戍守商密(都之都城);公元前634年(楚成王三十八年),申公叔侯率师远戍齐地;公元前632年(楚成王四十年),“申、息之师”组成楚三军之“左军”,参加了著名的晋、楚城濮之战[注: 城濮之战初期,晋军兵力劣于对手,又渡过黄河在外线作战,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晋文公能够善察战机,虚心采取先轸等人的正确建议,选择邻近晋国的曹、卫这两个楚之与国为突破口,先胜弱敌,取得以后作战的前进基地。];公元前618年(楚穆王八年),息公子边率师伐陈;公元前585年(楚共王六年),楚用“申、息之师”征讨蔡国,等等(依次参:《左传》僖公二十五。二十六年、二十八年、文公九年、成公六年)。

由申、息二县发其端的楚县的不断发展壮大,从多方面凸显了“县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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