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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有 所 歸

时间:2009-9-8 17:39:11  来源:不详
其享祀血食香火,列入家譜、神主入籍於婚歸家族神聖代表之「公媽牌」,成為先妣而生命不朽,與夫家家族成為生命共同體。整個安頓的冥婚過程,人鬼都處於一種「中介狀態」(Liminealites),因此特別注意儀式中時間與空間的陰陽、內外、常與非常的界分,以及諸多禁忌的嚴格遵守,等到順利「魂歸」憑依、完成「婚歸」後則過渡到「整合階段」(rite of incorporation)[20],神人鬼又重新處於一個穩定的狀態中,並且在明確定義的結構型態裡具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四、結語

 

國人普遍相信人類身體的、物理性的、生意盎然的活動背後有一個控制它的主宰,那就是所謂的「靈魂」。《禮記‧郊特牲》把靈魂分做兩部份,一個死後飛揚上天,一個和屍體在一起陳在地下;這一種魂魄的二分法,到了晉朝葛洪的《抱朴子‧地真篇》裡,已進一步紀錄有「身中之三魂七魄」的話,這「三魂七魄」的說法,在道教和通俗文學的描述下,在中國人信仰的文化心理中就成為牢不可破的典實了。既然相信有魂魄,那人死之後的靈魂歸依問題變成為關懷的重心,在中國人的魂魄觀中認為生命終結時,能夠既自然又正常地使靈魂有所憑依,始為一種安定、安寧的狀態,它在成神、成為祖先之後仍能關繫生者以護祐之、關懷之,使家庭、家族的命運具有共同感、一體感。而一旦在非自然死亡、非正常的處理的狀況下,多有志未伸、甚或冤屈以歿的缺憾,就因這一心願而能超越、突破此界與彼界的界限,持續顯現其靈顯、靈聖的神秘力。特別是早么的女子,既屬非自然死亡,婚歸之願未竟;往往又多未正常處理,故積累既冤又怨之氣,普遍被相信容易導致作祟的情形產生,而在國人基於同情與懼怕的心理下,自古以來便常見透過非常的手段、方法和儀式予以補救、安頓,使「鬼有所歸」,使不安定、不穩定的狀況或危機得以解除,使之重新恢復穩定、安定、有序的正常運作。在民俗中通常採用寄籍於庵廟、冥婚或立廟的儀式,藉由神人鬼多方的共同參與、通過,而重新使人鬼得以各得其位、各安其分,建構新的秩序與存在意義:人得到順利平安、鬼上昇為穩定的、可庇佑的神靈,建立良好、有序的人神關係。因此這不是迷信問題,而是中國文化心理結構的意義。

 

    台灣「早夭女子透過儀式性的救濟與男性生者結婚」這一類冥婚類型,是有其地域性的特色,但卻是在傳統中國文化所形成的家族結構和宗法制度的大傳統下,所建構的「女有所歸」的文化心理結構認知。從文化的傳承所形成的宗教心理,我們知道要使「鬼有所歸」是有條件的,特別是屬於第三象限的冤魂怨魂,解除其冤其怨就成為使其有歸的必要條件。冥婚的女主角既是非自然死亡,又遭非正常處理,其冤怨就由早夭而衍生了靈魂無法憑依、未婚和無子祭祀諸多問題。因此整個冥婚過程,在這位不僅是人鬼的溝通者,又是人鬼的婚媒者,她既是整個儀式的主持者,也是儀式的指導者的尪姨協助下,進行「解除」的宗教職能。我們認為冥婚儀式基本上是屬於「解除儀式」的一種,而其目標就是使「女有所歸」,其具體意涵表現於冥婚儀式上的就是「魂歸」和「婚歸」,事實上就是從重複傳統喪禮文化中「奠」進入「祭」的象徵過程,「魂歸」和「婚歸」是藉著儀式性的婚禮而達到二合一的功能,也就是要解除早夭女子沒有完成「婚歸」,以致無子嗣按時祭拜、永享香火的冤怨,使其享祀血食香火,列入家譜、神主入籍於婚歸家族神聖代表之「公媽牌」,成為先妣而生命不朽,與夫家家族成為生命共同體,這才是台灣冥婚儀式背後的真正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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