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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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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9 2:51:5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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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上级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严格招用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行政管理 1.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掌握全校使用的临时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工考勤;每月底将临时工工资表送财务科。 2.用工部门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处;每月25日前将临时工当月考勤报人事处;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身体健康(经我校医院或本市各大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年龄:男、女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本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四、临时工录用手续 1.用工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招录临时工,必须提前一周向人事处递交用工申请报告。 2.人事处对用工申请报告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校长同意。 3.临时工本人须出具《身份证》及复印件、体检表、街道(乡)以上证明材料,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二张。 4.用工部门填写《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临时用工审批表》一式二份,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正式录用上岗。 五、工资、福利 1.临时工工资:一般实行日工资制。 2.临时工的奖励工资: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其本人的工作考核情况确定。 3.技术工种工资标准: (1)楼长:每人每月500+100元(浮动工资); (2)辅导员:每人每月450+50元(浮动工资); (3)维修工:每人每月400+50元(浮动工资); (4)绿化技工:每人每天20元; (5)门卫:每人每月450元; (6)器材保管员:每人每月400元; (7)锅炉工:每人每天15元; (8)打字员:每人每月420元; (9)下列工种的人员每人每天11元:管工、微机操作工、会计。 4.普通工种工资标准: (1)绿化杂工: 每人每天13元; (2)值班员:每人每天9+1元(浮动工资); (3)清洁工:每人每天10元; (4)清运工:每人每天10元。 5.临时工在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上班,其工资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6.承包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其劳动待遇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六、考核 临时工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七、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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