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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9-8-24 10:51:21  来源:不详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交总公司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保障乘客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公交总公司范围内运营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事故分级
宁波公交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运营交通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当运营交通事故等级上升到Ⅲ级时应立即报告市城管局,并启动局级应急预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或著名人士、现役军人和涉外人士1人死亡多人受伤;
(2)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毁坏,无法修复;
(3)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国家和省市重大活动、军演、外宾车队及二级以上警卫车队等)
(4)车辆翻车或整车驶出路基,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1.4.2   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1名以上3名人员以下死亡及3名以上5名人员以下重伤;
(2)因交通事故有易燃、易爆物(液)体外溢,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影响。
1.4.3  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及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爆炸、火灾致使人员伤亡或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较大影响。
1.4.4  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起火致使车辆、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一般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公共交通总公司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市公交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2.1  公共交通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车辆机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部、科技信息部、工会、党群工作部、各下属客运公司、基层安全运营部门主要负责人。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运营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2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宁波市公交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客运分公司制订、完善和实施公交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宁波市公交总公司范围内运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运营交通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运营交通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的需要,向市城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公交运营交通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对运营交通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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