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交综合停车场、运营车辆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规范和提高公交车辆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和减少因火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城管局应急预案汇编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区域范围内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主要包括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宁波公交总公司突发火灾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火灾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城管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员死亡的;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以上人员重伤的;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50名以上人员轻伤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0辆公交车受损或15条以上公交线路受到影响。
1.4.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员死亡的;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5名以上人员重伤的;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30名以上人员轻伤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0辆以上公交车受损或10条以上公交线路受到影响。
1.4.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已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员重伤;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员轻伤;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0辆以上车辆受损或5条以上线路受到影响。
1.4.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已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员重伤;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员轻伤;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辆以上车辆受损或2条以上线路受到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公交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2.1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车辆机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部、科技信息部、工会、党群工作部、各下属客运公司、基层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应急的信息收集、协调,上报等日常工作。
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宁波市公交总公司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客运分公司制订、完善和实施突发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宁波市公交总公司区域范围内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公交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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