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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重建的历史考察

时间:2009-8-8 16:36:42  来源:不详
原因,使原来享有特权的门阀士族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全面衰弱。 宋代以后,伴随着士族庄园制的瓦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小农。因此,国家需要针对社会结构的变迁采取新的治理模式,以维护帝国的社会秩序。                   宋代理学家张载、朱熹等人顺应时代的变化,提出把存在于门阀贵族阶层的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逐步改造为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行为规范,并通过祠堂、族谱、族田、族长等宗族制度将分散的小农整合起来。有了这些逐渐成为正统的意识形态的铺垫,宋至明清各代,国家和官僚儒士便一方面透过各种渠道加深人们的血缘宗法伦理观念,另一方面在政策上转变“不准族居”的政策,积极鼓励乡村社会累世聚居。同时国家也废除了对于乡村社会建祠及祭祀祖先的限制。                   到了清朝,在帝国治国的政治纲领《圣谕广训》中,明确规定要“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体现了国家对宗族的重视。 而“笃宗族”的具体措施则表现在国家直接支持、保护民间修建祠堂。祠堂建成后,须有族规,清朝承认族规的法律效力,承认祠堂的审判权,甚至对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清政府也曾公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此外,为了稳定宗族的经济基础,清律还禁止盗卖盗买义田祠产,并给予族田赋税方面的优待。                   总之,在国家的有意推动下,明清以来,民间建祠、修谱、祭祖、置族田的活动可谓是盛极一时。乡村社会的宗族变成一个具有浓厚政治性质的基层社会组织,发挥着维护地方的秩序、进行思想教化、承担赋役的政治治理功能,从而成为传统帝国统治的社会基础。                   过,虽然传统社会中的宗族组织是在国家的鼓励和推动之下建构起来的,但这并不是说,宗族制度就完全是一项外来的、在自上而下的“规划”中形成的制度变迁。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族组织与小农社会有着天然的亲缘性,它是分散的小农家庭进行生产协作与生活互助的最为可靠的制度关系。                   在宋代以后逐渐形成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经济中,小农的经济状况十分脆弱。小农经济只是“糊口经济”,在生产剩余很少的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小农家庭则无以为继。单个的家庭也无法拥有生产中所需要的全部劳力,水利、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需要依靠农民的相互协济才能获得。因此,农民之间需要有互助合作的机制。                   另一方面,数千年来沿袭下来的遗产诸子均分制度,使得大多数农民在乡村有一份或多或少的不动产。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由于缺乏商品经济的流动性,农民固守于土地之上,形成了安土重迁的生活传统。在没有战争、社会动乱及自然灾荒的情况下,一个种姓随着人口繁衍,在后来常常几十户甚至几百户长期同住于一个区域。因此,拥有共同祖先的族人之间的联族互助完全是顺理全章的。                   实际上,长久以来,民间对贵族阶层的宗族制度就十分仰慕,宋以前的政府历来强调只有天子与贵族才能建庙祭祖,而庶民之家不得建祠立庙。但国家的限制并没有能够完全遏制民间建祠立庙的冲动,民间建置祠堂的违制事例并不鲜见。正是在乡村社会建祠祭祖风潮的影响下,明代才正式改制,准许庶民之家建置宗祠家庙,编修私谱。而禁忌一旦放开,农村社会便是纷纷置族谱、兴祠堂、建族田。聚族而居、联族互助成为基层社会最主要的生活方式。                   族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小农生产方式下农民的自愿协作组织,得益于有相应的物质基础——族田公产。族田的来源有的是族内出仕或经商者的自愿捐置,更主要的是祖先的遗产捐置,或兄弟分家析产时提留部分土地作为族田。族田的功用除了用于祭祀祖先,主要是用来赡济贫族或供族人读书及应试等。根据道光《广东通志》记载:“民重建祠,多置族田。岁收其入,祭祀以外,其用有三:朔日进子弟于祠,以课文试童子者,助以养金……年登六十者,祭则颁以肉,岁给以米;有贫困残疾者,论其家口给谷,无力婚嫁丧祭者亦量给焉。遇大荒又计丁发粟,可谓敦睦宗族矣。” 可见,族田的协济办法与小农的经济形态十分匹配,对于农民的经济生活和农业生产有十分重要的稳定作用。                   在村落社区中一起生活和劳作的农民之间总会因利害关系产生各种矛盾与争端,因此乡村社会对稳定村庄秩序的规则及组织有内在的需求。在宗族制度中,族规发挥着规范族众的行为、调整族内的利益分配以及解决纠纷的作用。族规的内容一般涉及到了宗族社会内部秩序的各个方面,如要求族内患难相恤,守望相助,禁止族众赌盗、吃酒宿娼、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斗殴和争讼等,同时族规还劝族人要勤于职业,安分守已,不要见利忘义。遇到族内纠纷,则由族长召集各房长老或全体族人共同协商解决,对于违反族规的人,可以使用竹箪责打,还可以罚酒、罚谷、罚戏,甚至逐黜族籍。 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考量,宗族根据“地方性知识”所做的调解无疑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最符合乡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理念的纠纷调解机制。                   上所述,宋以来庶民化的宗族是在中国非常独特的国家与乡社会的关系格局中形成的。一方面,中央集权的官僚机器虽然主导着帝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但传统帝国的行政能力尚不足以直接控制分散的、无以计数的小农家庭。因此帝国在对原来仅存于世族阶级的宗族制度进行了制度创新后,将其推广至民间社会,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民间社会出于对乡村社会秩序和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对于以“尊祖敬宗收族”和“患难相恤、守望相助”为目的的宗族制度有强烈的追求。正在是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合谋”之下,中国民间社会的宗族制度才得以形成。                   三、宗族的现代转型: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                   自清末起,中国传统的宗族制度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宗族被国家政权视为异已力量而予以打击。不过宗族也显示出了较强的适应能力,不断地自我调整和革新。近几十年来,宗族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世纪初,晚清帝国面对国外资本主义的扩张和国内叛乱不息的局面,力图要通过变法自强,以强有力的“现代化”的国家政权来挽救国家危亡。由传统的由宗族组织来进行地方治理的模式与席卷全球的“现代化”话语格格不入,因此,民国以后国家政权加大了深入乡村社会的力度,力图通过在基层社会建立国家正式组织来取代乡村社会的宗族自治性组织,并以此动员起更多的社会资源,以满足国家现代化的需要。这一过程被学者们概括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杜赞齐利用满铁调查的资料研究了20世纪中国华北地区国家政权的深入对宗族权力结构的影响。他发现,虽然国家政权力图以“闾邻制”、“大乡制”等正式的国家制度来改变以宗族划分为基础的乡村政治体制,但却收效甚微。 因为国家的能力有限,政府无法在乡村地区直接建立正式的行政组织,仍必须通过在乡村社会寻找国家政权的“代理人”来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国家对乡村资源榨取不断加重的情况下,执掌乡村政治权力的人由原来的“保护型经纪”变为“赢利型经纪”,致使国家政权建设陷入了“内卷化”的泥潭。民国时代,乡村社会的宗族制度并未被彻底改造,仍然是村落内政治权力的“文化基础”。

                  对于解放后农村宗族组织的遭遇及其形态,大多数学者认为宗族在国家政权的打击下处于不断地瓦解之中。在新政权的政治话语中,宗族和宗法制度完全丧失了合法性,宗族被表述为封建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组织,应被彻底地铲除。在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族权被废除,宗族的族长等宗族领袖被当作地主阶级打倒。族田被没收后分配给贫苦农民,祠堂不再是举行宗族活动的地方,而是改做办学、办公甚或住家。宗族的各种仪式、生活习俗统统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被禁止和废除,一切与宗族有关的象征性符号,如族谱、祖宗牌位、菩萨等实物,都被当作是“四旧”而被销毁。通过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国家的政治权力通过公社渗透进了每一个自然村落,支配着农民的生活,外显性的宗族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不复存在了。                   但宗族并没有在农村消失,而是以顽强的生命力和历史穿透性在极为不利的政治环境中开拓其生存的空间。在新的城乡二元化格局中,农村以人民公社制度作为基层治理组织。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制度体系中,农民的自由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其社会活动和交往的空间限于生产队内。这种治理体制并没有遭到农民的反抗,农民很快地适应了这种新的基层社会单位,这是因为生产队与原来农民的生活空间——自然村落基本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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