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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传统政治文化给村民自治造成的负面影响

时间:2009-8-8 16:39:20  来源:不详
[摘 要]村民自治在中国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同时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问题。笔者认为,阻碍村民自治顺利发展的最大阻力来自农村自身,来自中国农村的传统政治文化。因此,对中国传统的乡村政治文化给村民和村民自治带来的影响做一番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村民自治难以顺利发展的根源。
  [关键词]传统政治文化村民自治负面影响

  
  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中根据人们在政治参与中表现的差异对政治文化进行了分类,那就是狭隘观念者文化、顺从者文化和参与者文化。 [1]在传统顺从型政治文化下的民众“对国家政治施加于他们的影响有所认识,但是却没有自己去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意识和自信,他们主要是受政府的影响而不去积极地影响政府。他们有可能对官员的公务行为怀有某种期望,对于政府和权威人物也已经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亲疏感,但是他们一般不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在政府与顺从者之间的关系中,是政府作用于顺从者的单向作用关系。” [2] 我国农村传统政治文化属于顺从者文化。这种政治文化在农村社会的根深蒂固,已经对农民的政治素养和村民自治造成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
  
  一、造成村民的民主观念缺失
  
  传统中国是民主观念较为缺乏的国度,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留给了我们过多的忠君、等级思想,它在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思想行为模式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同时,作为一个后发型民主国家, 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同西方原生型民主制度不同,“在后发型民主国家,主要是其政治精英接受了公民文化,在急于现代化的心理驱动下,在民主文化比较滞后的前提下,直接建立起民主制度”。[3]同样,“中国的村民自治对于大部分村民而言, 也不是原生型的, 而是国家为了推行全国范围内的政治民主目标, 实现占据中国绝大部分比例的农民的现代化, 培养具有现代民主人格的村民, 从外面引入的结果。” [4]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建立了初步的民主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民主观念的支撑,面对沉重的历史传统,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时时反映在村民的政治思维中, 影响着村民政治行为的实际选择。
  
  二、造成村民的自治主体意识缺失
  
  彭真认为,“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都要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5]可见村民自治的主体应当是村民,然而,在几千年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下,农民完全被排斥在权力机构和政治生活之外。在这样的政治专制的文化等级境遇中, 培养的只能是奴仆和附庸的政治人格。小农生产方式也决定了村民只能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放在维持自己和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资源土地上,农民不能也无法进行政治参与,这种先天的不足必然导致农民主体性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 而只能由别人来代表。正如马克思所说: “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 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同时是他们的主宰, 是高高站在他们之上的权威, 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府权力, 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它阶级的侵犯, 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6]
  
  三、造成村民组织能力不足与公共观念的缺失
  
  农民是小私有者,因而也是个人主义者。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 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单位是家庭,没有一个较严密的组织去领导他们,他们形成了自己支配自己的习性。只能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缺乏组织性,不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各种组织生活,农民都不感兴趣,有种天然的厌烦"对村民自治也不例外。在农民中间,虽然也有互助合作的行为和实践,但从未产生过超过这一范围的各种自愿的联合,以解决单个家庭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虽然某些时候,他们也会主动参与一些公共事务,但这大都与自己的利益切身相关,他们参与其中主要是为了规避一种政治风险或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没有真正具备集体组织的公共观念。

  四、使村民重礼俗轻法制
  
  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制作保证。建国以后, 我国的法律制度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作为一个自古就讲究人情礼俗的国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历来就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在传统社会,虽然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 但是这些法律是建立在公认的礼俗基础上的,并且是为维护这些礼俗服务的。农民生活空间的狭小和几乎停滞的流动性,使得村民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大家对某一项礼俗的认识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致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习惯以情代法,重礼俗而轻法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通常是最后无奈的考虑。现代法律在立法理念和目的上与传统法律有了本质的不同,但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 在中国“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 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 表面上的东西。所以, 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7]虽然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熟悉和操作的还是传统的一套, 只有在村落内部的礼俗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借助于法律的手段。
  
  五、宗族势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乡民的政治行为
  
  家族组织是乡土社会固有的产物,正如于建嵘在《岳村政治》中所总结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由保甲制度、宗族组织及士绅统治结合在一起的乡村自治政治。[8]虽然建国之初至上世纪70年代这一段历史时期,宗族体制受到了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摧毁,但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的执行,部分农村地区宗族主义又得以复兴。他们操纵或者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直选中的贿赂、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乡村, 农村宗族家族组织对村党组织的内部权力配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某些封建家族势力活动盛行的地方, 村民自治实际上成为家族势力的自治, 宪法和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形同虚设, 基层直接民主制度难以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总之,在小农经济中孕育和成长起来的传统依附型政治文化始终是阻碍村民自治发展的无形障碍。培育出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已经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发展,提高农民政治素质的急迫任务。
  
  参考文献
  [1]阿尔蒙德,等,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2]程同顺,当代比较政治学理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暴景升,村民自治与公民文化的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1(6)
  [4]戴玉琴,政治文化视野下对村民自治发展困境在解读[J],贵州社会科学,2007(6)
  [5]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7]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8]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间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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