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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宋史研究综述

时间:2009-8-8 16:49:14  来源:不详

    本年度宋史研究非常活跃。3月19日,“中国朱熹与龙泉文化发展论坛”在成都巴金文学院举行。7月24—29日,“十至十三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暨赤峰第三届中国古代北方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赤峰召开。提交论文38篇,其中近一半论文涉及宋史。8月25日,“中国宋史研究会十一届年会暨安丙学术研讨会”在华蓥召开。中外一百多名宋史学者出席了会议。9月3—10日,“中国三至九世纪历史发展暨唐宋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12月3—5日,“‘澶渊之盟’一千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濮阳(宋代澶州)召开。

本年度出版的宋史方面主要专著及论文集有:陈峰《北宋武将群体与相关问题研究》(中华书局)、《宋史论稿》(陕西人民出版社),刘春迎《北宋东京城研究》(科学出版社),何俊《南宋儒学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上、下,三联书店),蔡方鹿《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人民出版社),刘黎明《宋代民间巫术研究》(巴蜀书社),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版),刘焕阳《宋代晁氏家族及其文献研究》(齐鲁书社),李贵录《北宋三槐王氏家族研究》(齐鲁书社),祖慧《沈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卢敦基《陈亮传》(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诸葛忆兵《李清照与赵明诚》(中华书局),张其凡《宋代史》(上、下,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胡小鹏《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宋元卷》(福建人民出版社),李仁群等《道家与中国哲学·宋代卷》(人民出版社),张立文、祁润兴《中国学术通史·宋元明卷》(人民出版社),梁太济《唐宋历史文献研究丛稿》(上海古籍出版社),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包伟民主编的《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商务印书馆),龚延明、祖慧主编的《岳飞研究》(第五辑,中华书局),朱瑞熙、王曾瑜、李清凌主编的《宋史研究会论文集》(第十辑,兰州大学出版社),赵吉惠、刘学智主编的《张载关学与南冥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胡昭曦《宋代蜀学论集》(四川人民出版社),范立舟《宋代思想学术史论稿》(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宋史研究论文有三百余篇。限于篇幅,现将2004年宋史研究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政治史

 

    制度。制度史是本年度研究的重点。范学辉《北宋三衙除授制度简论》(《河南大学学报》第2期)指出,北宋三衙除授制度日趋严密,权力分配更加细致,初期归枢密院,仁宗朝以后经枢密院初拟,宰相、枢密院共议。傅礼白《宋朝的章奏制度与政治决策》(《文史哲》第4期)指出,宋代皇帝对章奏的审阅、处理,多由宰相班子以及不同层次的官员先期论证,其决策已融进了官僚士大夫群体的智识和经验。赵冬梅《试论宋代的閤门》(《中国史研究》第4期)对宋代的閤门司、閤门官员、文官——武选官——军职三途分立的体制展开探讨。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第6期)指出,宋代的州级公吏人数众多,在地方行政运作中影响广泛,其权势增长与地方政务管理的复杂化、官员任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贾玉英《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初探》(《史学月刊》第11期)认为,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是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前后两期的分界线。孔学探讨了宋代官年与实年不一致的两种情况(《宋代官员的官年与实年》,《文史知识》第1期)。高楠则讨论了官年、实年现象出现的诱因和官年、实年不符现象公开化及宋廷的应对等问题(《试析宋代官员官年与实年不符现象》,《史学月刊》第7期)。张其凡、金强《宋代岭南谪宦类型分析》(《学术研究》第3期)从宋代官员黜降制度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了宋代岭南谪宦的四种类型——贬官、编配、安置和居住的具体生活情况及其异同。陈元锋《宋代馆职的名实与职任》(《史学月刊》第12期)认为,宋代馆职从职能上可以分为狭义的馆职与贴职两大系列。

    李晓就宋代朝廷的购买制度发表一系列文章。认为:宋朝政府购买预算的两个基本依据是政府消费物资的供求形势和运输状况,两者相比,供求形势居于主导性、基础性地位(《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依据》,《文史哲》第1期)。宋朝政府购买预算的三种形式是年度定额的购买计划、经常性下达的采购指令和临时性安排的购买任务(李晓、姜雪燕《宋朝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形式》,《学术研究》第10期)。在《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历史研究》第6期)中指出,市易法的内容应包括对政府购买制度的改革。在《宋朝江淮荆浙发运司的政府购买职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期)中指出,江淮荆浙发运司在宋朝财经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北宋的河北籴便司》(《中国史研究》第2期)中指出,宋代河北籴便司是转运司与中央利益悖离的产物。其业务特点是:在河北形成了与转运司裂土而治的财政管理格局,直属中央专管沿边军需补给,实行沿边籴买与内地籴买相结合,集购买、漕运管理于一身。汪圣铎《宋代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第1期)从转运使是藩镇的替代者、对转运使割据的防范、路级财政的形成等方面,探讨了宋代的转运使。孙彩红、陈明光《唐宋财赋“上供、留使、留州”制度的异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认为,唐宋两朝财赋的“上供、留使、留州”制度相似之处,即都采取了中央财政对财赋的宏观调度方式,但两朝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存在差异。方宝璋《略论宋代会计帐籍》(《中国经济史研究》第3期)指出,宋代会计帐籍种类丰富,在编制、申报、保管等方面均有一套严密的规定。徐东升《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厦门大学学报》第1期)指出,唐宋两代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差别是:1.唐代州县拥有更大权力;2.宋代在中央与州县之间设有路级政府机构,并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过铸钱管理。包伟民、吴铮强《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浙江大学学报》第1期)指出,宋代定型的劝农制度是中国传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政治文化在生产领域的一个典型表现。

    黄纯燕《宋代登闻鼓制度》(《中州学刊》第6期)讨论了宋代登闻鼓制度的建立、登闻鼓机构的进状人构成及进状程序、登闻鼓机构的受状内容、登闻鼓制度的作用及影响等问题。赵旭《论北宋法律制度中“例”的发展》(《北方论丛》第1期)指出,宋代的法制中已经产生了成文的《断例》,宋代“例”的发展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判例法及其实践步入成熟的关键时期。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历史研究》第4期)指出,宋朝统治者通过立法,对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主仆名分”制约下,雇佣奴婢被纳入家族同居范围,与雇主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郭尚武《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据两宋民法看奴婢的人身权》(《晋阳学刊》第3期)指出,宋代民事立法新增了保护奴婢人身权的规定,奴婢由民事权利客体转化为主体,在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唯宋代独有。郭东旭《宋朝的物价变动与计赃论罪》(《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期)指出,宋朝不断调整计赃绢价标准和各类货币之间的比值,反映了宋朝计赃定罪法据时适变的特征。吕志兴《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认为,宋代的配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宋朝政府将前代的配刑规范后广泛适用,并逐渐成为宋代最主要的刑种。孔学《论凌迟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发展》(《史学月刊》第6期)认为,契丹最先使用凌迟作为死刑的名称。宋代凌迟之刑在宋太宗晚期开始使用,仁宗时开始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其适用范围,神宗时凌迟之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盗贼及兵变的频繁是凌迟之刑在宋代发展的重要原因。

    王青松《南宋海防初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3期)探讨了南宋沿海制置司的设置和沿海的巡检、县尉等地方力量以及民间武装在海防中的作用。刘建丽、赵炳林认为蕃兵的建立是宋代兵制改革的创新(《略论宋代蕃兵制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4期;《略论宋代蕃兵建制》,《西藏研究》第2期)。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历史研究》第1期)指出,赵匡胤建国以后,正式将弓手当作维护基层治安的武装力量。弓手的出现显示了唐宋之间政治、社会形态,以及运作机制的转变。马继云《宋代的“厢官”》(《江海学刊》第4期)认为,宋代的厢官职责不能以“治烟火盗贼公事”一言以蔽之。

    政治。葛兆光《宋代“中国”意识的凸显——关于近世民族主义思想的一个远源》(《文史哲》第1期)认为,宋代打破了唐以前汉族中国人关于天下、中国与四夷的传统观念和想像,有了实际的敌国意识和边界意识,从而有了关于“中国”有限的空间意识。孙景坛《关于宋代的历史定位及总体评估新探》(《南京社会科学》第8期)认为,史学界经常说的“唐宋”、“治隆唐宋”,并不科学。宋代是五代后中国多国并存时期的一个连汉族都未统一的地方割据政权,长期是辽、金的“臣、侄”国,不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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