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深圳应该更好发挥不同功…
广彩发展的不同阶段与特…
日本不同职业工种间的工…
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
八字断结婚时父母不同意
22种不测的状况
五行属性不同的人夏季养…
不同等级地的不同北辰表…
风水解读不同行业的最佳…
不同行业的商铺最佳风水…
最新热门    
 
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

时间:2009-8-8 16:49:32  来源:不详
 

德治与法制

 

  早在中国最早的史学著作《尚书·西周书》中,就明确提出了“天命无常”,“德者踞之”的德治观念。德治有两层意思:一是德者治之,二是为政以德。德者治之,就是要求治者首先要自治——“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四书集注·大学章句》) ;然后为政以德——从“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仁爱之心出发,治国平天下。也就是说,德治就是以身作则,注重教化,引导百姓“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 《大戴礼记》卷二,《礼察》 ) 。德治并不排斥法制,而是以德治为本、为纲;以法制为末、为纪。正如孔子所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 (《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 东汉陈宠则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后汉书·陈宠传》)

 

  德治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处理伦理关系;一个是处理亲情关系。处理伦理关系的准则就是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妻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 《 白虎通·德论三》 ) 即以君臣、父子、夫妇三组关系为经、为纲;以兄弟、族人、师长、朋友等社会关系为纬、为纪。伦理属于理性范畴,为“硬件”,是德治的前提和司法的最高原则;从北齐起,危害“三纲六纪”的行为便被列为“为常赦所不原”的“十大罪恶”:“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隋书·刑法志》) 。成语“十恶不赦”即源于此。

 

  处理亲情关系的准则就是“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 ( 《 白虎通·德论三》 ) , 即“义”、“序”、“亲”、“尊”、“旧”。亦即孟子所谓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孟子·滕文公上》) 。亲情关系属于感性范畴,为“软件”,是德治的具体规范,同时也是司法可以酌情处理的法制方法。所谓“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 。 即既要合乎伦理,又须顾及亲情,理中有情,情中有理,通权达变,酌情处理。

 

  也就是说,德治的内涵归根结底也就是伦理亲情四字。其实质就是自治和人治。说白了,就是将国当作家来治。

 

  中国的法家则强调法制,反对自治和人治,主张“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丑,一以度量断之” (《管子·任法》) 。 强调“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者,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第十七》) 说白了,就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其实质就是与德治的实质——自治和人治——相对应的它治和理治。也可以归纳为四个字:法理无情。论理原是不错的,然而,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除战国晚期至西汉这一时期外,法家和法制始终未能成为主流,根本原因并非儒家的反对、排斥或处心积虑地“儒化”,而在于它难以适应 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和由之而形成的 血缘拟血缘共有制。 小农经济意味着大抵以五口之家为常数的“自给自足农民家庭小生产” [9 ](P1207) 。这种低投入-低产出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既制约了统治者的权力与权利,又抑制了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的发展,注定中国只能囿于自然经济,在血缘共有制基础之上发展拟血缘共有制,形成家国同构式国家。众所周知,实行法制必须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而共有制却不仅意味着一切财产的共有,而且还意味产权不存在明确的范畴和边界,上至至高无上的真命天子,下至最底层的小农家庭一家之主,对其名下的财产,其实都只具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之于范畴和边界明确的伦理关系,法制尚能判断;一涉及以财产纠纷为核心的亲情关系,法制则难以应对,以致民事法律始终处于零散状态,难以形成私法体系,数千年来,民事诉讼竟一直被视为“细故”,而只是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解。这才是法家和法制在中国难以成气候,只能附丽于儒家和德治的根本原因。

 

  当然,正如 陈寅恪 先生在 《 王观堂 先生挽词·序》 中所说:“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 idea 者。” [10 ](P13) 尽管理想不等于现实——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中,德治的正面事例固然不可胜言,其负面事例同样多如牛毛,但它毕竟有如历史的灯塔,始终指示着中华民族历史与文化的发展方向。

 

  游牧文明的生发,主要是基于超常自然灾害的胁迫和富裕城市文明的诱惑。游牧民族化为骑马民族,并进而建立的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汗国,则“是一种彻底的人为产物” [4](P11)。 归根结底,也就是商品经济与掠夺战争的产物。在这一文化转型的过程中,原始的英雄崇拜顺理成章地化为王权崇拜;主要靠亲情维系的氏族文化则被利益驱动的强权政治所取代;母系氏族共有制化为父家长个体私有制, 互不约束;自给自足、关系松散 的“游牧庄子”,突变为高度集团化和组织化了的强盗加商人联合体。要维护和强化这样的联合体,自然不可能靠德治,而只能靠以“控弦” 多少为主要标志的赤裸裸的武力和可汗颁布的律法。二者皆意味着“上天”或“秉天命而生”的大汗的绝对权威,因而也就是先验的和不容质疑的。例如,成吉思汗就训令其子孙必须世代遵循他制定的“大札撒”,不得更改。并“训令其所有子孙和各地高级官员,每年必须集合一次,检查有无违犯‘大札撒'的事情,违者须受严惩” [6](P250~251) 。

 

  正如中国的德治是血缘与拟血缘共有制的产物一样,游牧汗国的法制则是个体私有制度的产物。

 

  个体私有财产的来源,不外贸易与掠夺,二者皆须冒很大风险或以生命为代价,所以游牧汗国的律法也就具有两个基本特色:一是严酷残忍,二是以财抵罪。如匈奴人“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 (《史记·匈奴列传》) 。 突厥人律法规定:“谋反叛杀人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斗伤人目者偿之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支体者输马,盗者则偿脏十倍。” (《隋书》卷八十四“突厥”条)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则规定:“凡发现收留逃奴,而不交还其主者处死;盗人马畜者,除归还原马外,另赔偿同样的马九匹,如不能赔偿,即以其子女作抵,如亦无子女,则本人将被处死”;“盗马或其它贵重物品处以腰斩”。 [6](P252) 卡尔梅克诸部的法典,更是将牲畜抵罪作为司法的主要手段,诸如:“伤害僧侣和喇嘛,或掠夺其爱马克 者,罚铠甲百领、驼百峰、马千匹,并罚双倍归还掠夺之物,坏的赔好的,半的赔整的。” [5](P193) “父亲并无正当理由而仅出于暴戾责打儿媳者,罚牲畜 9头。” [5](P196) “盗窃他人不易上锁保管之小物品……砍去其一只手的手指。愿意以罚牲畜赎罪者,则每只手指抵大牲畜两头、中牲畜 5头、小牲畜3头。” [5](P204) 从中不难看出: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若有侵犯,严惩不贷。

 

二、妻子儿女属于父家长的私有财产,可以用来抵罪或抵债。

 

三、财产重于亲情。

 

四、法制真正维护的不是民众的有限财产和利益,而是统治集团和上层贵族的财产与利益。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