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 |
 |
时间:2009-8-8 16:50:30 来源:不详
|
|
|
略论封建社会的宗法家长制》(《沈阳师范学报》1983年第4期)等,认为宗法宗族制严重阻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诸害流传现代社会。另有一些学者则进行宗族问题的实证研究。新时期的宗族研究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方兴未艾,取得众多学术成果,成为历史学最富有成绩的领域之一。
(一) 宗族通史和通论 新时期宗族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几部篇幅较大的通史性专著问世。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依据自己的观点对中国家族史进行了分期。他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以本世纪50年代初彻底消灭,共经历了先后承继、递相蝉联的四种不同形式: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徐著的特点是注意宏观把握家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体形态,紧密地联系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特点,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尤其是同国家政权的关系,说明家族制度,使用阶级分析方法,强调家族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阻碍作用。 冯尔康等合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版),提出宗族发展史的三条标准,即宗族领导权掌握在何种社会身分集团手中,宗族的内部结构及其成员的民众性,宗族生活中宗法原则的变化。据此认为从殷周到现代,宗族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变化:先秦典型宗族制,秦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宗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明清绅裕富人宗族制,近现代宗族变异时代。宗族制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削弱、民众化,政治功能减弱、社会功能转强。该书特点是注意宗族本身的内在结构,强调宗族对社会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冯尔康又在《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商务印书馆1996版)一书中,对前书绪论中提出宗族发展变化的前四个阶段进一步说明,并论述了祠堂的祭祖、教化,族人的经济、政治生活,宗族的谱牒编。 常建华撰《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版)一书,兼顾宗族制度的结构形态和功能形态,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祖先祭祀与家庙祠堂、宗族结构与组织、族谱、族产、族学、族规。该书注意以下关系的处理:风俗习惯与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规则与实际运作,宗族内部规范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与政治、宗族制度与思想文化。在宗族祭祖制度、宗族结构、族谱的形态及演变、族学、国家与宗族的关系方面进行的研究,改变了以往研究的薄弱状况。本书另辟一章,分世族宗族制、士族宗族制,科举制下祠堂族长宗族制、近现代社会巨变中的宗族制度四大阶段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演变。 柯昌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版)一书虽非宗族通史,但有相当篇幅特别是宋以后部分论述宗族问题,在宗族史分期方面,他依据马克思农村公社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提出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古代农村大约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族公社,三是作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亚细亚公社存在于唐以前,家族公社衰落于宋以后,宋法公社产生于宋代,因此,宋代是三种公社的交叉点。事实上,柯文的家族公社是指累世同居家族,而宗法公社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宗族。 李文治《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是一篇关于宗族制发展变化的专论。作者从土地关系入手分析了宗法宗族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式和性质,将中国古代宗法宗族的发展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上古西周时期,在封建领主制下实行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类型宗法制;中古时期,包括东汉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期,在门阀世族地主经济制约下出现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封建社会后期主要是明清时代,伴随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宗法宗族制逐渐推行于庶民之家,宗族组织变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宋代则是由前者向后者过渡时期。他认为封建社会时期,宗法宗族制的发展变化为封建土地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制约。 在研究方法上做出重大改变、重新诠释宗族制度的著作,是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华书局1994年版)一书。作者运用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主位研究的方法,彻底改变以往宗族研究功能探讨为本体结构的研究,指出从宗族派生出来的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和责任感这四种心理需求是汉族宗族存在的根本原因。对汉人宗族的范畴、规模、宗法制度、谱牒、家庙和祠堂、现代化与汉人宗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见解。 新时期对少数民族和客家的宗族制度也开展了研究,并取得不小的成绩。孔永松、李小平《客家宗族社会》(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探讨了客家宗族的形成与发展、结构、功能与裂变。钱宗范、梁颖等著《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论述了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仡佬、水诸族的宗法制度。作者认为,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全书以此立论展开论述。杨茂盛在考察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的宗族制基础上,撰写了《试论中国古代的宗族部落》(《北方文物》1997年第3期)一文,探讨了宗族与氏族、部落的含义及其联系与区别,华夏大地宗族部落制国家的形成、中国北方民族宗族国家的形成。
(二) 先秦宗族的研究 1、 宗族形态 从宗族角度宏观探讨社会形态的学者是田昌五,他在《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提出先秦为族邦时代的观点,认为这一时期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前三千年至前二千年为万邦时期;夏代为族邦联盟时期;商和西周为族邦体系建立和发展时期,即由中央邦和地方邦、地方大邦和小邦构成的体系;春秋为族邦体系瓦解和衰亡阶段。相对族邦时代,从战国到辛亥革命则是帝制时代。田氏的族邦论是以宗族的兴衰作为划分上古史的标志,认为井田制是宗族社会中计算、分配土地和征敛赋役的制度,上古政治是族邦宗主贵族制。 深入研究家族形态的专著有两部。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借鉴人类学亲属研究的理论,从世系问题入手,然后依次考察婚姻、亲属称谓、世系集团等,最后论述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通过对家庭的研究,揭示出血缘关系在周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该书虽以家庭为核心,同时也把宗法制度的探讨置于周代整个血缘格局的背景上。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通过对典籍、古文字、田野考古资料的综合分析,依据现代人类学、民族学的理论,对商周社会中诸类型的家族组织形式进行了细致考察,并探求商周家族形态演化的进程及规律性。本书的"家族形态"是指家族的构造与活动形式,着眼于家族隶属组织的规模与结构、居住方式、家族成员的等级结构、家族内部的政治形态、经济形态与家族的社会功能。书中还探讨了姓氏、宗法、祭祀、墓葬等与宗族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 还有学者发表论文,探讨家族形态。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17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认为,甲骨文时代已存在宗法制度和与周代类似的宗族组织。各宗族的统治者基本上属于统治阶级,作为商族平民的"众"被排斥在家族组织之外。孙晓春《试论商代的文系家族公社》(《史学集刊》1991年第3期)一文不同意裘锡圭的一些看法,认为众人是父系家族组织的基本成员,不能排斥在宗族组织之外。刘昭瑞发表《关于甲骨文中子称和族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一文,认为甲骨文中的大子、中子、小子三者形成一套称谓,大子可以是族长的称呼,中子有自己的分族,小子则有自己的小家庭,这样就构成了商代的一个家族。葛英会《殷墟卜辞所见王族及其相关问题》(《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1990)指出,所谓"王族"是指王类氏族,是部落的联合。王培真《金文所见西周世族的产生和传袭》(《西周史研究》1984)认为,世族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对王室有所贡献。讨论世族的还有张懋《金文所见世族政治》(《人文杂志》1986年第6期),指出西周世族政治的特点是有较大自主权和世象大族轮流执掌朝政,认为分封制是世族政治产生与形成的重要原因,李西兴《从岐山凤雏村房基遗址看西周的家族公社》(《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探讨了西周家族组织的兴衰。孙晓春《春秋时期宗族组织的经济形态初探》(《史林》1996年第2期)指出,个体家庭是宗族组织的基本单位,土地公有制是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宗族组织是家长制家庭的次生形态。此外,晁福林《试论春秋时期的祖先崇拜》(《陕西师大学报》1995年第2期)一文,对春秋时期祖先崇拜与宗法系统的联系、祖先崇拜的下称趋势、祖先崇拜与道德教育的合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探讨宗族问题,对宗族的定义至关重要。斯维至《释宗族》(《思想战线》1978年第1期)认为,商周时期的宗族即父家长家庭公社,以父家长具有生杀予夺之权为特征。宗族由若干室构成,室是小家庭。父家长贵族家庭使用家内奴隶,庶人是家庭公社的农民,不是奴隶。程德祺发表《父系宗族公社》(《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宗族公社若干问题试探》(同上,1983年第1期)、《我国古代的宗族》(《苏州史学会论文选》1983)等系列论文,借鉴民族学的理论与成果,认为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家族公社的分析,会形成一种大于家族公社而小于氏族公社的社会宗族集团--父系宗族公社。指出殷周社会还存在此种类型的宗族集团,并具有相应的亲属制度与更为复杂的多级构造,残余的宗族组织与剥削阶级权利结合形成所谓宗法制度。朱凤瀚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绪论中,将商周家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低层次的家族,指靠婚姻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或聚居的,有共同经济生活的亲属组织;二是高层次的家族,指从同一低层次家族中分化出来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低层次家族、以某种方式与所从分出来的本家结合而成的亲属集团。宗族归属于高层次的家族,相当于人类学上所说的"世系群",就宗族亲属组织的实质看,其主要特征应在于有明确的父系祖先与谱系、包含若干支家族这两点上。郭政凯《中国古代宗族的伸缩性》(《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指出,从宗族的组织结构、类型、职能看,宗族基本特征有惊人的伸缩或可变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宗族属于多级结构的血缘集团,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一般分为宗族,家族、家庭三级。从财产关系看,自周代以来,宗族可分为非实体性和实体性两种类型。排斥与吸收是宗族两种自我调节能力,辈份的递升反映了宗族的可变性。
2、 宗族制度 宗法制度是宗族制度的重经表现形式,有两部专著研究了周代宗法制度。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大出版社1989年版)围绕父权--族权这一中心,分别对宗法制度的起源和实质、宗法制家族形态、宗法分封制度、宗法与政治的结合、卿大夫世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士庶人阶层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和中国历史文化进行了探讨。他提出的原始宗法制、士庶人宗法制的存在等,都是有创见的。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集中讨论了周代宗法发展过程中的关节点,以及由各地区、各诸侯国宗法表现出来的相异点。上编就西周立国前的宗法形态、宗法制度的确立、宗君合一、宗法思想探讨;下编探讨东周宗法继承制与宗族世系排列方式、宗法伦理结构类型、祖先崇拜观、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认为周代宗法发展史是对世界文明史的一大贡献。 探讨周代宗法制的论文较多。一些学者对50年代金景芳关于宗法制度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程有为《西周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河南师大学报》1981年第1期,认为,西周宗法制同政治系统紧密结合,行于包括天子诸侯在内的整个奴隶主贵族间,与政治上的等级制互为表里,构成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等级阶梯。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1984年第1期)、刘家和《宗法辨疑》(《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均认为经学中所讲不可靠,认为国君行宗法。一些学者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