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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实践渗透

时间:2009-10-26 10:54:48  来源:不详
的家族亲属伦理秩序,从汉之“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唐朝时的“同居相为隐”原则,同时“忠”、“孝”、“节”、“义”、“悌”等字先后入律。再次,为了更好地做到上述两点,以积极打击侵犯皇权、父权、夫权的行为为目的,从“重罪十条”逐步形成了“十恶”,并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又次,《晋律》将规定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服制引入到刑罚的适用上,确立了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最后,为了体现君父体恤臣子的“恤刑”思想,确立了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等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恤刑”制度,以及大赦制度;为了反映统治者仁德治国、标榜其慎刑的态度,又出现了录囚、复奏、三司会审、秋审等一系列的制度。

  第三,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形成了一套“一准乎礼”的制度。具体而言,在婚娶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六礼”;在婚姻禁止方面,在对象、时间上加上了符合宗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在婚姻的解除上,规定了“七出”、“义绝”、“三不去”等;在家庭方面,赋予了家长在家庭中包括财产权、主婚权、立嗣权等在内的全面权力,明确了夫妻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在继承方面,也以亲属尊卑伦理等级为依据,从夏及商朝前期采取“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混杂的方式,到商末、西周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及至秦汉时又进一步发展为身份上的嫡长子继承与财产上的诸子均分制度,而到了宋朝时更赋予了女子以一定的继承权,同时也出现了立继与命继。不论是上述的哪一方面,都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立论的基础,充分体现了礼在法中的运用。

  二、司法与执法上的渗透

  中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汉武帝时,董仲舒极力倡导“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审判的根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同时,他又提出审案时应贯彻“原心定罪”的原则,即“《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里所说的“心”与“志气”,即指宗法伦理道德,在“春秋决狱”中以此衡量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善恶、故意、过失,通过在司法中引入道德手段,将道德与法律有机地整合在了一起。这种引礼入法、原情定罪的方式打破了之前机械的罪刑法定原则,力图在决断狱讼时,兼顾法律规定和礼义道德,有时甚至是后者优于前者,这种以“仁义”处事的方式及其效果往往能获得个人与社会公众的道德认同。“春秋决狱”实际上是以道德入法律,以儒家礼义伦理为核心进行司法解释,虽然其易于造成解释方面的歧义及司法方面的随意,但还是有合理部分的,其以礼入法的主要内容有“尊尊亲亲之道”、“原心定罪”、“恕及妇孺”及恶恶及其身等。“春秋决狱”对后世的影响极大,不少科举出身的官员,由于不谙法律之道,故多乐于仿春秋决狱,按礼书伦理道德断案,在实际的判案中经常会出现虽依礼不依法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或多或少导致了道德法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明清幕友(即师爷)兴起、兴盛一时的独特现象。

  如果说“春秋决狱”中的引礼入法还停留在对个案审判上,那么在西汉后期尤其是东汉十分流行的“说经解律”或说是“引经注律”,以及律学的形成、兴起,就不仅从个案的司法上,还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得封建宗法伦理道德在法律领域进一步渗透。“引经注律”的出现有其客观需要,可以说是由点及面,从具体的个案分析到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解释的关系。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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