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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实践渗透

时间:2009-10-26 10:54:48  来源:不详
治”,意思是以刑法来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事实上,中国古代教化活动更多地表现出了一种实践的特性,其侧重点在于使民间的风俗淳厚、和睦有序,中国传统儒家学说中的教化方法主要有教育灌输、化民成俗、言传身教、身体力行等,除了由国家来承担这一职责外,更多时候这种教化是植根于民间乡里及家族,由周边德高望重、年长为尊者来具体实施。它通过对人们进行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劝化,使人们在智力精神、情感、意志上达到一种相互协调、平衡又具有整体性的程度,最重要的是为人处世皆要依封建的宗法伦理道德而行。对于风俗,统治者十分看重,在封建王朝中,对于地方官吏考核进行升迁贬黜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其在治理一方时,该地的风俗民化如何。而这点的优劣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地方官吏的教化,即“盖政之减否定于中,则俗之厚薄而应于外”。而在进行具体的教化时,树立典型榜样、褒奖其事迹便成了一种重要的手段。如中国古代推崇的“二十四孝”及《烈女传》,就是其代表,各地方官员对于节妇、烈女、忠孝之士可以上表朝廷,为之树碑立传,以彰显其德。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中,除了“以才取仕”外,还有“以德举荐”一条。如西汉时,选拔官吏的途径中有察举和征辟。其中察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茂才(秀才)异等和孝廉,其评判所依据的大多是道德标准。如董仲舒、晁错等人皆是经由此途入仕的。而汉武帝为征辟所制定的“四科”、“四行”标准,其主要内容也是在伦理道德和熟悉儒家经典上有要求。所谓“四科取士”者,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厚德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娣廉公之行。至于“光禄四行”,则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

  在承担道德教化和刑罚惩罚双重职责这一方面,明朝的“申明亭”制度十分具有代表性。“申明亭”,顾名思义,即“申明教化”,它除了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可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外,另一大职能就是申明教化了。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以乡里为单位创建的,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内树立板榜,“凡境内之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并推选德高望重又年长受尊者来主持,称为“老人”,由里长襄助处事。这些老人是平民百姓的身份,但申明亭却具有民间半官方性质,其经常进行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和法制宣传教育,还定期宣讲圣谕及讲读《大诰》。然而,申明亭之制虽有优处,可行用既久,逐渐便弊端丛生了,到明中期后,申明亭制度渐废,并为“乡约”制度所代,各地开始利用乡约所宣讲圣谕。

  总之,道德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及社会秩序,将一部分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并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理论思想准备,又通过将道德引入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方面,逐步构成了以伦理法为核心的道德法,形成了德法并举、德主刑辅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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