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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实践渗透

时间:2009-10-26 10:54:48  来源:不详
后,儒生与文吏两个独立的知识群体彼此开始渗透、结合,为法律儒家化和道德渗透到法律中提供了人才方面的支持。其实,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从西周的“说律之书”起,到秦之《法律答问》,在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重要发展。唐律首创“疏议”后,才被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尤其,在汉魏晋时,不仅出现了一批以解释法律为主要任务的律博士及律学著作,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其时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文更是具有与律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人称“张杜律”。

  在执法方面,出于道德及问案的实际效果的考虑,在刑具、刑讯对象及方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些内容也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观念。如唐朝时就规定了对于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的人、老幼废疾者、孕妇及产后未满百日的人都禁止刑讯。而秋冬行刑的制度也暗合了儒家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之说,一方面古代统治者标榜“代天行罚”,认为秋冬有肃杀之气,相信“天罚”必应合“天意”,否则将招来“天谴”。汉朝的桓宽就曾指出“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另一方面也是“不误农时”的考虑。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代刑制”,这是一种十分能体现封建伦理道德内在价值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的“代刑”即子女或兄弟出于亲情孝义自愿为犯罪的父祖或弟兄代为受刑,通常这种举动会为朝廷所允许及褒扬,为此有时还会对其刑罚给予特赦或减轻的宽宥。这种制度虽然因其不利于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没成为常制,但其反映了强烈的人伦主义色彩,使“情”、“理”、“法”兼容。如汉时倡导孝行,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规定“无子听妻入狱”。据《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三《东观记》载:鲍宣为眦阳长,县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惟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遂妊身有子。此外,出于传统伦理观念对传承香火、侍奉及祭祀尊亲的看重,对于独子执行流行以上刑罚时,往往会兼顾伦理方面的要求慎重考虑。如清朝秋审时便会将监候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嗣数类,其中的留养成嗣制度正符合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弘扬了孝道伦常。留养成嗣制度包括的内容不少,如兄弟二人同犯死罪,别无兄弟又有至亲需要奉养者,可存养一人;寡妇守节达二十年,即使不达法定年老标准,其独子犯罪也可留养等等。

  三、守法与法律监督上的渗透

  在守法方面,主要从君主与民众两个层面互相由己至彼展开,其影响也是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两方面的。一方面,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并将其部分法律化,通过教化与刑罚的双重手段来令民众遵行;另一方面,统治者也不得完全游离于自己设定的封建礼义、伦理、道德的体系之外,有时民众的舆论、民间自发形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等也对统治者有着相当的约束,而道德在法律监督方面的渗透主要也在于此。

  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道德教化,其二即刑罚惩罚,故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道德教化和刑罚惩罚的关系,《唐律疏议·名例子》评价得十分准确和形象,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从周之“明德慎刑”甚至更早有关道德教化和刑罚惩罚的思想开始,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古代法才形成了德主刑辅、以刑辅教、明刑弼教的主导思想。其中,“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漠》,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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