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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传统中国的国家特性

时间:2010-1-3 12:31:13  来源:不详
顺利运转,还要依靠忠孝来加以推动。 
   
  (一)孝以事君 
  “天下为家”的观点在古代极为盛行,所谓:“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孝,原本作为“正家”礼教的规范,逐渐演化为“家天下”的政治法则,“孝”便从伦理道德进入了政治领域,成为古代政治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故《礼记·坊记》载:“子云:‘孝以事君。’”《大学》载:“孝者,所以事君也。”而孝的政治功效便在于维持与巩固作为大家长皇帝的政治统治。 
  历代帝王多有标榜“以孝治天下”者。汉代有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称为“察举”,其中包括举孝察廉。汉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子、廉吏各一人,然而,在两汉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混为一科。察举孝廉为岁举,即郡国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荐这样的人才,孝廉于是成为汉代官吏进身的正途。许多名臣,如路温舒、王吉、韦彪、冯豹、周章等,都是孝廉出身。[9]关于察举孝廉的史例,两《汉书》中可考者多达百余人。 
  “孝”作为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已成为政治权力的主要支柱之一,历代都以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对“孝”的否定,如同要君无上一样,形成对父家长政治权威的动摇。《汉书·衡山王刘赐传》记载,衡山王太子刘爽“坐告王父不孝”,被处以弃市之刑。曹操也正是以“不孝”作为主要罪名,杀了持不同政见者孔融。[10] 
  此外,这种“孝”道能够支撑表现出极端保守性的政权达数千年之久,就是因为“敬祖”的伦理形式是与“法祖”的政治原则相一致。“祖宗之法,不可变也”,这种对先祖所创立的政治成规的盲目迷信,正是作为政治伦理规范的“孝”的精髓。
   
  (二)事君以忠 
  “忠”,在中国封建政治长期演进的过程中,逐渐成为政治伦理的最基本的内容。“忠”的观念,在其内部精神上,实质上已成为一切政治品德的中心品德,一切政治义务的中心义务,人们以“忠”为尺度衡量一切政治言行。 

  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推崇“忠”的政治思想,“忠”往往与“贞”、“信”并提,是指一种始终不渝的政治责任感。荀息愿“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而事子奚,然而,晋献公死后,里克等欲发动政变,迎立重耳。荀息因“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终以死相殉。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走向成熟的时期。“忠”这种政治规范于是有了新的确定的内涵,并发展成为专门针对臣子的政治道德标尺。为人臣者必须“忠于主”,必须“以忠信事上”,否则“当死”,至少“则刑法之爪角害之”。 
  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帝国形成之后,君权之专断达到极点,“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1]新的政治体制规定了新的君臣关系,于是作为政治规范的“忠”对臣民形成了更为苛严的要求,有了无条件服从和无条件献身的新含义,儒学典中甚至开始提倡“杀身以咸其忠”[12]。 
  忠的极端形式就是“愚忠”。《管子·七臣七主》中提到所谓“愚忠谗贼”[13],当时形容为:“谗贼”的“愚忠”,后来却长期受到普遍的欣赏。汉武帝时,博士狄山与御史大夫张汤在御前争辩,张汤斥狄山“愚儒无知”,狄山说:“臣固愚忠,若御史大夫汤乃诈忠。”[14]枚乘上书吴王,也说:“臣乘愿披腹心而效愚忠。”[15]都以“愚忠”为荣。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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