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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与国家文化安全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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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30 10:04:0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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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波特,1984)。因为编码、解码的行为不完全是个人的活动,这是由语言符号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它受个人世界观、价值观、知识范围、经验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其所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制约。文化产品要进行跨文化的传播,必须对所要传播的意义进行编码与解码。 对于文化产品的编码和解码研究表明,无论文化产品呈现什么样的意识形态,观众读解的意义未必是制作者的初衷。传播心理研究也表明,受众“个体”具有各自独立的认知系统,他们会对媒介信息进行自我建构,也就是多维性解读。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媒介应当允许受众对媒介内容进行不同方式的解读。这一理论假说使得受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掌握了接触和使用信息的主动权,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理论中受众被动盲从的形象。 无论是何种立场,文化产品的意义都并非由作品传递的,而是由受众“生产”的,这就是说,受众既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意义的生产者。传播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例如,澳洲土著居民将美国电影《第一滴蚴中的男主角看成是反抗压迫的象征——这种生产“意义”的权力掌握在受众的手中。这证明了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传播并不能保证受众的理解和接受。在对拉斯》这一被贴上文化帝国主义典型标签的肥皂剧的研究中,研究学者将以色列阿拉伯人、从摩洛哥和俄罗斯移居以色列的人、以色列合作农场居民、洛杉矶第二代美国人以及日本公民对拉斯》的不同看法进行了跨文化解读方式的研究,研究中发现,在提出批评性观点方面,美国人小组远远超过了其他小组,这些美国人并未把这个节目看作是真实的抑或是严肃的,因为他们显然对真正的达拉斯》与真正的好莱坞都非常熟悉。每个文化群体都找到了他们自己独特的与节目进‘协商”的方式——不同类型的解读、不同形式的卷入以及不同机制的自我防御。因此,从理想的传播效果来说,任何文化产品都必须精心构筑在已经验证的公众的陈规定见或既定态度上。 对于编码、解码和认知效果这一问题,许多哲学家和传播学者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如伽达默尔提出的“效果历史”、罗兰·巴特所说的“能指的狂野游戏”、德里达所说的“延异”、英尼斯的“传播偏向论”、新历史主义提出的“文本的历史性”,等等。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文化意义的生产权利始终掌握在受众的手中。基于传播效果的理论分析有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以及我们的文化产业在管理上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三、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与保障文化安全策略 就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优势的传媒体系和文化产业,促使文化作为一种商品源源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中又必然伴随着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的渗透与传播。因此,经济全球化所构建的世界舞台,远不仅仅是一个国际贸易的自由市场,它还是一个文化意识激烈碰撞的场所。文化通过国家之间商品交易的渠道,如同“特洛伊木马”一般悄悄地从政治经济大国进入弱势国家。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巨大的文化贸易逆差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消费发生了明显的倾斜,而且还使中国大陆的文化面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因为这些文化产品都强烈地表现出西方的社会文化,反映了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当代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作为惟一的第一世界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具有无与伦比的强势,再加上中美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意识形态差异,因此,中国必然要在文化上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面对这一挑战,我们应理智地加以分析,既不能盲目悲观,也不能盲目乐观,而是要冷静、理智地提出我们的文化安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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