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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与国家文化安全策略

时间:2010-12-30 10:04:00  来源:不详
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美国支配模式。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跨文化传播和区域间交流的学科,在很多情况下,甚至都没有美国的参与。实际上,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受外来文化渗透的程度超过美国本身,许多美国人也观看来自世界各地的电视频道,其中也有中国电视频道,美国或许是一个电视节目输出巨人,但它同时也是一个电视信号的输入大国。第三,文化帝国主义理论推定,电视观众是外来电视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但是,大量研究表明,实际上,电视观众在观看外国节目时更倾向于充当一个积极的参与者。

  (二)坚持国家文化主权、制定合理的文化政策
  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在当今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它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也可以使一种文化消亡,关键在于国家的决策机构采取什么政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文化外交上是弱国,在国际文化传播中是易受伤害的弱势文化。面对文化帝国主义的威胁,发展中国家特别要加强信息主权和文化主权的意识。利用国家主权,制订合理的文化政策,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国际文化传播加以宏观调控,这是我们抵抗美国文化的入侵,维护和发展自己文化安全的根本措施。这种宏观调控不是仇视西方文化的国家保守主义,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掌握文化传播的主动权,进行积极的防御,主动吸收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把它熔铸于有本国特色的文化产品之中。
  针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而言,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堵”,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把入侵的有害于民族文化的外来文化堵在国门之外。一是“兴”,首先在国内大力发展和弘扬自己民族的文化,稳住民族文化在国内文化市场的核心地位,其次是努力把自己的文化产品打入国际文化市场。“堵”与“兴”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手段:

  1.建立健全涉外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对境外文化产品进入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管理办法或规定,这些文件在境外文化产品进入我国的管理方面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毕竟层次不高,覆盖面不广,调控力度也有限,不能够完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境外文化产品的竞争力不断提高、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新形势。国家应在宪法等国家基本大法中制定有关条文和具体的相应法律,对现有的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文件进行整合与完善,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使弘扬民族文化,保证国家文化安全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这种宏观调控,一方面是“量”的调控,即实行配额限制,国家应制定法律,明文规定境外的文化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是“质”的调控,即建立内容审查制度,对外来文化制品不仅进行政治上的审查,而且进行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审查,这是独立主权国家在文化领域里行使自己的主权的正当做法。虽然各国的审查方式与审查标准各有不同,但在拒斥低级下流、暴力、色情、恐怖、反科学、反人类的内容,以及有损本国形象的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形象、社会生活形象、民众形象、现任领导人及历届领导人形象)等方面则大体上一致,反映出各国对文明、美好的追求,以及维护本国根本政治利益与文化利益的态度。无论是“量”,还是“质”的宏观调控,国家都应制订相应的法律,同时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依法实施对进境文化产品的管理。
  2.设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当前文化产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管理的覆盖面小,管理盲区多,管理力度不足等,要彻底改变“政出多门”、“百家混战”的局面,就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进出境文化制品的管理体系,对包括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网络游戏、软件产品、建筑风貌、会展广告、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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