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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筝跨文化传播无效的典型案例——兼析古筝未能成为贵州民族乐器原因

时间:2011-01-03 13:47:52  来源:不详
民族中同时流行。但是,贵州各民族乐器中,惟独没有古筝。到目前为止,也尚未发现汉文献或少数民族文献对各少数民族使用古筝的记载。这说明,古筝虽然早就传人贵州一带,但似乎并未对贵州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产生影响。从贵州各县出土的表现弹奏古筝的陶佣的服饰看,均为汉代中原一带服饰。比如男子头上着岐,身着宽松的袍。啧是一种包头巾,初为民间所服,至西汉末上下通行。《急就篇》(二):“冠啧答簧结发纽。”注:“债者韬发之巾,所以整靖发也。”汉代的男子大多穿宽松的袍服。这些情况表明,古筝使用者并非当地少数民族,而是从中原进人贵州的人士。
   为什么古筝没有被少数民族群众吸收,从而成为少数民族乐器中的组成部分?笔者在此试作分析。
    首先,古筝“身份高贵”,而民族和阶级壁垒使其难以成为少数民族广大普通民众享用的乐器。
    古筝作为一种古老乐器,战国时期就己盛行于“秦”地。司马迁的《史记》所记载《李斯列传·谏逐客书》中,述及秦国乐舞的一段说:“夫击瓮,叩击、弹筝、搏脾,而歌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韶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叩击、击瓮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
    筝乃“真秦之声也”,因此历来就有“秦筝”之名。文中值得我们推敲的地方,就是“击瓮、叩击”与“郑卫桑间”对举,而“弹筝、搏辞”又与“韶虞、武象”对举,以及接下去的“今弃叩击、击瓮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这样的文字。在这里,作者的对举显然不是为了文采,它反映的是“乐”与“舞”的形式和内容,所谓“郑卫之音”,就是“桑间淮上”,指的是郑国和卫国的民间音乐,由此可见“叩击、击瓮”乃是秦国当时的民间音乐,“韶虞,,即“韶箫”,也就是孔子听了后赞之为“三月不知肉味”的《韶》。据说此乐为大虞所作。这音乐显然不是民间音乐,而是宫廷音乐。由此可见,至迟于赢政当政之时,秦国已用“韶箫”替代了筝,可见筝原属于秦国宫廷所用的乐器。到了汉代,也是主要的宫廷乐器。
    当中原王朝的军队、官吏以及中原汉民来到今贵州一带少数民族地区后,从民族关系看,“华夷”之辨的民族观使他们不能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在他们看来,少数民族不过是一些尚未开化的野蛮人,而且“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怀着歧视和防范心理,这些进人贵州地区的中原人就与各少数民族民众有了很深的隔阂,不可能打成一片,他们带来的古筝也就难以被当地少数民族接近和接受了。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中原封建王朝也通过拉拢少数民族上层的方式以达到“以夷治夷”的目的,比如汉武帝对夜郎侯多同就采取“喻以威德,略为置吏,使其子为令”的策略。但从中原封建王朝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整个都属于被征服者、被统治者,少数民族上层对于少数民族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双重的阶级差异,也构成了古筝在少数民族中传播的深深鸿沟。
    其次,古筝形制不利于它在少数民族中生根发芽。
    从贵州少数民族乐器看,除了铜鼓、木鼓这样一些祭祀用的乐器体积比较大以外,其余乐器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体积都普遍偏小。这跟各民族生产生活特点相关。贵州的原住民族,比如讫佬族、布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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