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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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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1 12:04: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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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力。与其他各家相比较,儒家与中国古老的经济社会传统有着更深的现实联系,“它不是一时崛起的纯理论主张或虚玄空想,而是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注: 宗法制概述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度为深厚根基,从而能在以家庭小生产农业为经济本位的社会中,始终保持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这种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就是建立在“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上的“实践(用)理性”。 据上所述,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注: --地图 广义的战国时代指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 年,而实际上具体时间应该是从韩赵魏三家分晋开始算起直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为止,即公元前403 年~公元前221年。]的各派思想,有的失去其独立地位,被儒学所吸收,有的依然以独立的思想体系而存在。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主要是儒家思想[注: 儒家思想,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但并非指宗教,或以其为宗教而称之为儒教。儒家思想奉孔子为宗师,所以又有称为孔子学说,]处于支配地位,影响、塑造着中华民族的品格、文化一心理结构,同时,老庄思想也参与了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塑造,所以有“儒道互补”的说法。因此本文讨论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关系时,是以儒道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的。 二、“仁学”:调解生成的思想基础 孔子的仁学由四个要素组成: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其整体特征是实践(用)理性。其中,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构成了后世“调解”传统的主要支柱,而由此衍化出来的“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和重教化思想更为调解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和原则。 孔子的仁学体系在政治方面要求以血缘宗法为基础,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既有严格的等级秩序,又有某种“博爱”精神的人道关系。这样,他就必然强调全社会上下左右、尊卑长幼之间的秩序、和睦、互助和协调。 孔于阐述了他极其温和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重视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以及重德轻刑等主张。正是这种珍惜原始民主、看重人际温情、强调中庸和睦的仁学理论,不仅使中国古代始终保存着“仁政”的理想和具有“仁道”色彩的诉讼原则,而且也始终滋润着独具风采的“调解”传统,因为,相比较于官僚的判决来说,调解(不管是乡邻亲族调解,还是州县官们亲自调解)总要显得更富于原始民主和人际温情,也更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是观之,孔子的仁学所具有的民主精神,以及直接诉之于亲情和心灵的特征,对于以“合情合理”“合乎道德”(而非“合乎法律”)为首要标准的调解无疑是个极大的理论和思想支持,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原始社会即已出现,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为调解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但是,正是由于孔子的儒家思想,使得调解不仅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存在,而且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 面对各种解决纠纷的可能方式(尤其是诉讼),调解不但是全社会公认的最佳手段,而且成为一种衡量普通百姓和官吏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样,调解便逐渐积淀为一种社会文化一心理结构,选择调解成为人们经过内化而生成的一种无意识行为。这种状况在历史上长期延续,即使在当今以“个人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调解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不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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