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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时间:2011-11-1 12:04:25  来源:不详
与冲突;它排斥非理性的迷狂或超世间的信念,要求情理结合、情感中潜藏着智慧以得到现实人生的和谐和满足。因此,“和”的观念极大地强调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打破以及矛盾的激化视为应予竭力避免的灾难。调和与折中矛盾是古代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理念,“和”在中国古代观念世界里有着格外的重要性。它既是社会与政治的理想,又是美与艺术的理想,而这两者又是相互贯通、相互结合的,前者表现为“礼”,后者表现为“乐”。
  从历史起源来考察,“礼乐”本是相通的,“制礼作乐”本是同时进行的。“礼乐”追求的不仅是人间关系的和谐一致(实际上还包括天人关系,这里不论),而且追求个体成员心理情感的“和”(愉快),具体来说,就是《中庸》所谓的“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和”在中国不仅是一套伦理规范,更是一种审美意识,或者说,“和为贵”的传统使得古代中国高度强调美善统一、美善不分,使得“和”不仅成为美与艺术之理想,而且成为社会与政治之理想(即所谓“政通人和”是也),并且相互贯通;也使得古代审美观念对矛盾和冲突的排斥与厌弃直接波及政治法律领域,并导致对调和与折中的推崇和追求,表现在社会政治法律中,就是调解与无讼。
  “和为贵”一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长久的生命力,恐怕也主要归功于其所蕴藏的美学内涵与“和谐”理想境界。既然整体社会的和谐统一是美的,而对均衡的破坏以及事物对立面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则是应当竭力避免的,这就难怪孔子要提出“无讼”的理想,而民众要视“诉讼”(打官司)为灾难了。
  因为,就其本质而言,“诉讼”恰是对立双方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激化之表现,正是对均衡与和谐的打破。所以,在中国古人的审美观念中,“诉讼”不仅不美,而且恰恰是对美的破坏,是“丑”的表现(用老百姓的说话是“丢丑”或“现丑”),反之,消除了纷争和刑杀,实现了高度和谐统一的“无讼”境界(如果降低一点标准,那也包括经调处而“息讼”)才是美的体现。
  然而,尽管诉讼的发生或纠纷的出现被视为对美(“和”)的破坏,但有时又似乎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如人们所说:“自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日:(有)饮食必有讼。”既然已经出现,那就得尽力消除,这也是“和”的需要。至于消除之手段,最佳者自然还是莫过于体现着“和”的“调解”(或称“和解”)了。
  在古人看来,调解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社会机制,既能促使各方当事人较为“合理”地解决矛盾,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不因此而伤害感情(即所谓“不伤和气”)。在这里,是非对错的计较常常是第二位的,人际关系的“和谐”才是首要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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