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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与沈家本法理思想研究

时间:2011-11-1 12:04:45  来源:不详
律外加三十年的刑曹生涯的政治历练,使得他深谙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诚如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所提到的:“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可见沈家本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已远超当时的当权者,虽然清朝的灭亡标志着清末法律改革的失败,但是主持清末修律大局的沈家本融会中西,所构建法理的学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
  列强的坚船利炮迫使清政府打开国门,先进的器物和新的政治法律文化。当时知识分子阶层对西方的认识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到文化的一个漫长过程,觉悟的知识分子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器物是次要的,关键在于西方国家有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做基础,而这一切的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有先进的文化做支撑。所以,主持清末法律改革的沈家本深刻的意识到,应当学习西方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但是诸多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文化机制让他面临着艰难的判断和选择。清末修律主要就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移植,即创制和实施法律规范,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混合法样式下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如何将西方法文化机制引入中国并使之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制度和精神,成为当时修律活动能否进行的一大难题,邻邦日本明治维新[注: 在19世纪中期的亚洲,日本处于最后一个幕府——德川幕府时代。掌握大权的德川幕府所实行的苛政,不时激起众多以务农为业的百姓反抗。]后法律变革促进了国家的富强为国人所注目,并且日本法律改革后所采用的法文化机制较符合中国法律的传统模式,取道日本,效法大陆法系成为了当时法律改革的不二选择。

  融会中西,将西方法文化引人中国,沈家本敏锐的将中西两种异质法文化的融会点选在了“法理”上。“法理”一词,在中国古代东汉时期已有表述,沈家本第一次著述“法理”是在为《刑案汇览三编》所作的序中,他论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运气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悠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 近代意义上的“法理”源自西方,自孟德斯鸠[注: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发明“法理”始,各种流派论说纷纭,近代亚洲国家对这一西方术语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沈家本在梳理中西法理之学的不同时亦通过自己的方式来阐述二者的暗合,正如他在《法学名著序》中所言:“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沈家本最终把他思想中的“情理”归于儒家的“仁学”体系,他已在一定程度上将西方资本主义的“人道主义”等同于中国的“仁学”。清末在修订、编纂一系列新律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沈家本的法理思想,沈家本竭力用传统中国法律的“仁学”来阐释西方法治主义理念的形式意义,不可否认,他仍然走着托古改制的老路,中国法律上的每一次变革基本都沿袭这一传统,但是,沈家本的法理思想处处透露着一种进步的气息,他已开启中国法律文化迈向现代化之路。

  3 沈家本法理思想在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中的意义及局限

  近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围绕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的不同心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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