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姓男子猥亵发现,扭送官府,审讯按察使认为洪是“妖人”,判处极刑。
这则清“人妖”与宋“人妖”有所不同,宋“人妖”多仅止步以色艺行骗于世,而清“人妖”已超越此界限专以诱奸妇女为能事,这显然是“人妖”的穷途末路,而这一现象在明清则屡见不鲜。如明《五杂俎》,清《坚瓠余集》有录:成化山西桑冲,妆作妇人,就彼学女士描剪花样刺绣等项,教与任茂等七人,结帮成伙,诱奸妇女。清“人妖”更上一层楼,呈集团化、规模化倾向,如汪启淑《水曹清暇录》的“档子”(又名小班,艺伎之流),乃选十一二岁清童,学北京妇女装扮,以唱淫词小曲为业,人家宴客,呼之即至,或溜秋波,或投纤指,撩人大笑,掷撒钱帛……清“人妖”将其丑恶的一面推向极致,“为害匪细!”人们予以“严禁”,则是必然的了。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