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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赖,凡系于狱者,爽文皆脱囊资之,以是倾动其乡人”[6](五,P191)。特别是到了近代,一部分家道殷实的富户也加入到了会党之中并成为会党头目,但他们并非以此为聚敛钱财的手段,而恰好相反,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培训会员、购买武装器械和组织的活动经费。辛亥革命时期,为了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而倾其所有的洪门首领更是不乏其人。
不仅会党组织的首领本身大多具有慷慨行义的品行,而且会党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也有明确的条款对他们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不允许他们以权谋私。如洪门二十一则规定:“管理事件,有过情之举,或任意消费会中之资本者,刖两耳,并加笞百八”,洪门十刑也规定:“经理兄弟钱财而滥费之者,笞一百八。”青帮的“家法十条”中更明确规定:“以长上资格侵占帮中老少所有财产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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