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雍正采取了只拿首恶、不及胁从的办法,并利用密折制度的方便对查办之员不时指点方略,这种慎重而又认真的策略在实际施行中并未出现大的偏差,因而取得了—定的成效:各地不断破获“邪教”案件,但并未因此激起大的事端。总起来说,这与查禁时遵循下列原则密切相关。
首先是将“邪教”与正常僧道区别开来。当时的社会中,鬼神观念、祖先崇拜等民间信仰极其流行,佛教道教影响深远,加上喇嘛教、回教等其它宗教,信奉者数目十分庞大。佛、道等宗教历来被统治阶级视为“教化”的手段,可作为对百姓进行统治的辅助工具。若不加区分,一概加以严查取缔,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很可能查不胜查,闹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因此,雍正明确告诫臣下:”邪教非世俗寻常僧道之谓,不可借此多事。”(注23)当山东巡抚陈世倌认为“未有身为绅士、实遵异端、声援固结、济恶害民、公行大下,莫可指斥如回教之甚者”,要求雍正下旨严禁回教时,雍正批道:“此种原一无可取,但其来甚久。一者此教人皆鄙而笑之,即回回之中,十居六七皆不得已而为之者,况无平人入其教之理,亦不过止于此数耳,非无限量之可比。即礼拜寺、回回堂,亦彼类中敬奉而已,不能惑众也。代代数百千年来,亦未能为,无甚大过。”明确表示不同意查禁回教。(注24)雍正后来谈到,数年来大臣条奏请禁回教者甚多,然经详细斟酌,“小不法则有之”,终不能有什么大作为,只须平日训导,不必严禁。(注25)清代,朝廷对少数民族采取“修其教而不易其俗”的政策,借宗教而进行统治,对于汉人中盛行的佛、道两教,也持默认利用的态度。雍正本人”以擅长神道设教著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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