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好信鬼神之说,佞佛崇道,在藩邸时即有“好佛之名”,更不愿明令禁止,引起非议。更重要的是,雍正认为,回教虽不如佛、道便于利用,“一无可取”,但不能“惑众”,不似“邪教”那样会对统治构成威胁。因此,对僧道、回回、喇嘛等,“断不能一时改革也”,只能进行管理训导,“严其新奇骇人动众之事”,而不必查禁。(注27)这说明,在雍正帝看来,佛教、道教、回教等正宗宗教,与白莲教等“邪教”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这无疑垦正确的,成功的。
其次,坚持只查拿惩治为首者,对一般入教者从宽的原则。雍正在谕旨中指出:“愚民有先受笼络、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注28),要求只查拿为首之人,不得“骇众滋累”。这样就大大缩小了打击面,不仅有利于查拿首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雍正对江西巡抚裴亻率度表示,对于邪教,须“设法缉获其为首者治罪,其愚民被其惑诱者,尽行不究方好。不然恐不肖有司,借此恐吓平民,累及无辜,则反有害无益也。”(注29)他进—步说,地方官查禁邪教,当细心悉意,设法拿获为首者,量其轻重给予处分,“其余不过愚民被其煽惑耳,何罪之有?”(注30)秉承这一旨意,雍正初年破获的“邪教”案件基本上都采取了只惩治首犯,对一般信奉的人则劝谕解散结案的政策。如山东、河南等地破获空字教,其从教者最重枷号三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轻者免议,“发落后交给乡地邻族保领严加收管,各务本业,不许再与外人来往。”(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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