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注12)《槽运则例》。
(注13)雍正十一年定例:“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不行查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各笞四十。其不行严查之地方各官,交部议处。”见吴坤:《大清律例通考》,禁止师巫邪术。
(注16)(注23)(注29)江西巡抚裴亻率度折,雍正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17)(注32)直隶巡抚李维钧折,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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