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雍正还提到,因教门甚为机密,耳目众多,“便州县左右亦皆有其人时常伺探动静”,更应小心翼翼,全在平常时刻留心。(注37)地方官即各想方设法,如山东巡抚陈世倌选遣干练之员,以投教为名,辗转相托,贿以财物,访得确切地址姓名后,“不经州县,不扰居民”,即拿到了教首。当然更多的是采取秘密访拿的方法。雍正这样做,一面是希望拿获真正的罪魁祸首,以免打草惊蛇;另一面是从稳定社会的方面来考虑的。他知道,其胁从之人不少,若加上他们的亲属,以及那些与之有过接触往来的人,则更不可胜计,若一概严拿,恐怕会“扰民滋事”,引起社会的动荡。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稳定是首选日标,“授民以时”,使广大农民安心于耕作,是统治“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在这一点上,雍正比后来的乾隆等处理得稳妥。
由于采取了以上的办法,应该说,雍正初年查禁“邪教”是比较成功的。随着查出教门案件的增多,雍正对“邪救”的了解有所增加,态度也有些变化。然而,终雍正一朝,查禁的基本方针则没有大的改变。此后全国多次大规模地查禁罗教与其它教门,其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一般的教徒,经训斥后大都具结作保即放归乡里,甚至一些教首也得以从轻发落。这是雍正年间查禁教门慎重、从轻政策的体理,探受康熙“与民休息”的宽仁统治思想的影响。这种对策对缓和对抗、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是有一定作用的。然而,客观地分析,这—对策也留下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较轻的刑罚在当时不能起到震慑同样罪犯的效果,结案后未能做好善后工作,疏于继续监督改造,未能有效阻止教首及教徒继续秘密从事教门活动。一旦查禁稍松,往往故态复萌,重新泛滥,远不能达到“尽绝根株”的目的。从日后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雍正一朝宽松的惩治政策对乾隆、嘉庆时期教门的泛滥有着持久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造成了养痈成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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