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中外交涉的事务。有些是为了争取国际平等,如改革传统法律的很大一部分动机是为了取消西方列强借口中国法制未备而要求的“治外法权”[52]。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需要有一套相应的社会制度来适应之。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从清末新政的种种具体措施和所带来的后果看,儒家的一些核心原则上下尊卑、重农抑商、礼治等等逐渐被平等和法治等现代的观念所取代。这就是说儒家从*法律制度中“退场”了。
2(1)仿行宪政和儒家与中国*制度的分离
在刘坤一、张之洞领衔提出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除了改革科举制度的提议外,还对发展工商业、整顿吏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和改善满汉关系等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性建议。这些措施与改革教育制度的措施一样,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在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上,在1901年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之后,又在1903年设立商部,并在1906年将之扩充为农工商部,全面负责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针对西方列强对于中国法律的批评和新的社会变化对于法律的需求,[53]1902设立了修律馆。1906年撤消国子监,设立学部,并在军事体制和警察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然而这些改革措施都毫无例外地在损害着儒家价值观在制度结构中的意义,从最处的理藩院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到外务部,建立在儒家夷夏观念之上的处理国家间事务的原则失去了效用。而商部的成立,则是为了推动商业和实业的发展,连皇上都说:“自积习相延,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若未始不因乎此。”[54]这等于是对儒家重本抑末政策的否定,并彻底改变了商人在社会群体中的地位。对于建立学部对于儒家的影响已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说明。
对于儒学的没落而言,这一切似乎只是开始,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果和以同盟会为代表的越来越大的革命势力,极大地推进了清政府对于制度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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