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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7-3-9 16:37:23  来源:不详
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与清政府制宪采用的钦定程序相反,资产阶级立宪派主张中国制宪应取英国式的协定程序,使国民多数尤其是他们代表的“中等社会”有参予制宪的权力。他们指出:“若欲颁布宪法,而出于君定,或执政诸人之定,民之视宪法,真不关痛痒耳。惟使国民多数参予政事,使之有协定宪法之权,……宪法乃为有效。”(《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117页。)至于宪法的内容,他们认为“立宪之事,亦如西洋各国去君主专制之权,以扩张民权,而定君民权限之关系耳。使国民善自为之,则实无可以致日本宪法之理由耳。”(《杨度集》第396页。)

  二是责任内阁对谁负责。《钦定宪法大纲》拟定的内阁官制中开章□□地规定:“统治之权属诸君上,则内阁官制自以参仿日、德两国为合宜。日本宪法,各大臣辅弼天皇任其责,以国务大臣责任关于辅弼之任务而生,故对于君主负责任,而国务大臣任免黜陟,君主皆得自由,与英法之注重议院者不同,与德意志宰相对于其君负责任,非对于议会负责任者则相类。我国已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则国务大臣责任所负,自当用对于君上主义,任免进退皆在朝廷”,“议院有弹劾之权,而不得干黜陟之柄”。(《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同时还规定皇帝所拟诏书须经内阁副署,如果大臣拒绝副署,而皇帝又不收回成命,那么内阁就得辞职。1911年5月成立的“皇族内阁”,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而炮制出笼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拟定的责任内阁,某总理大臣不是由皇帝任命而是由议会中之多数党之党魁充任,“而任其组织党员以为各部大臣,使内阁与议会联为一致”,(《杨度集》第313页。)建立起“政党内阁”。内阁总理有权指导并可以随时任免阁员,以保持内阁的一致性。内阁不是对皇帝而是对议会负责,立法权对于行政权实行民主监督。他们明确指出:“夫立宪国之所谓责任内阁对国会负责任而言”。内阁组成要得到国会的承认,施政政纲要为国会所通过,国会可以随时质问、指责乃至要求罢免任何一个阁员。“此立宪政体晶莹坚粹之特质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08—609页。)其实,资产阶级立宪派所主张的责任内阁完全抄自英国的议院内阁制,目的是想依据自己的*能量,组织起全国性的第一大党,然后通过议会选举取得议会的多数席位,从而操纵国会,控制内阁,甚至建立起自己的“政党内阁”,实现与封建势力分享政权或独掌政权的夙愿。把立宪派这个想法表述得最为清楚的是梁启超,他说,国会召开之时,“而国中有堂堂正正之政党出焉。揭健全之政纲以号召天下,而整齐步伐从事运动,则国会势力必为所占,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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