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主义、无统一之官僚内阁相遇,其犹以千钧之□溃痛也。进焉则取而代之,退焉使官僚内阁唯唯服从也必矣。”(《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76—677页。)所以在清末宪政运动中,资产阶级立宪派的组党活动也是十分活跃的。
三是议会的权限问题。这是资产阶级立宪派与清政府争论的焦点。《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规定,议会由上下议院组成,议员分为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两种。名额虽然没有明文分配,但被称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各为100名,其中不包括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四名正副总裁。钦选议员各衙门官员32人,王公世爵、宗室觉罗48人,硕学通儒10人,纳税多额者10人。民选议员有财产、性别、年龄、学历等严格限制。国会的权限,一为“协赞立法”,二为“参议预算”,三为“弹劾大臣”。但“其用舍之权仍操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议会还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立法机关。资产阶级立宪派虽然赞同“合上下议院而成立国会”,上议院由钦选议员组成为“贵族院”,下议院自民选议员组成为“平民院”,表现出他们与封建势力谋求妥协的*品格。但他们又规定民选议员在人数上必须大大超过钦选议员,在议会中“以人民选举之议员为中坚”,(梁启超《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政论》第3号第9页。)直正的权力机构是“平民院”而非“贵族院”。至于议会的职权,他们认为主要有三端:一是监督政府,“若立宪国,则国会为监督内阁负责任之法定机关,其官僚若不得国会之拥护,既无组织内阁之资格。”(《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08—609页。)内阁建立起来后,“一人失职,弹劾之书立上,一事失宜,质问之声即起”,以便“官无尸位,责有专成”;(《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12页。)二是监督财政,“凡课租税,或改定税率,或起国债,或为国库负担之契约,必得国会之协赞”,(《杨度集》第323页。)政府一切收支,尤其是预算,非经国会议决,不得施实;三是“改正宪法及附属法令”,“制定法律”,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君主对于国会,只有不裁可所议之事之权,绝无强迫以遵命议事之权”。(《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11页。)由上可见,资产阶级立宪派赋予议会的职权远远高于清政府规定的议会权限之上,这充分反映出资产阶级立宪派要求参与政权,并且通过国会来左右朝政,以便推行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政策的渴望。
综上述几个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资产阶级立宪派与清政府围绕立宪的争论的实质,不是立不立宪的问题,而是立什么样的宪,是英国的虚君制还是日本的二元制?《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并非是“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而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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