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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体现在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总搅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979—5980页。)。
“臣民权利义务”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规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580页。)。
许多人把《钦定宪法大纲》说得一钱不值,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离事实实在太远,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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