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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预备立宪 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的保留

时间:2007-3-9 16:38:03  来源:不详
>10页。);清朝《资政院院章》则规定,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各2人均由“特旨简充”,并且总裁只能是“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只能是“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4页。)。相形之下,对于议会的议长人选,日本还有些“议员选举”的因素,清朝却全是“皇帝任命”;日本并未限定什么身份标准,清朝则不仅限定了,而且官阶、名望等标准使一般人无可企及。显然,后者较之前者御用性更强。另外,日本两院正、副议长出席会议,并不参与表决之数。而清朝资政院则规定,院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这当然更有利于君主假手议长而控制议会了。

  关于议会的议员,日本众议院的议员只须在选区内得票合乎要求即可当选(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87页。);与之相对应的清朝资政院民选议员,却要先由各省谘议局在其成员中互选出两倍于当选名额者,再由负责监督互选的地方督抚按额从中复加选定(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什么“民选”?终究不离官定。日本贵族院的议员成份是皇族、公侯伯子男爵、有勋劳于国家及有学识者、纳税多额者;清朝资政院的钦选议员,除了包括以上成份外,又增设了两类。一类“外藩王公世爵”,这是清廷为了笼络国内一些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增加在资政院中与汉人的抗衡力量;另一类“各部院衙门官四品以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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