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第471页。)。这样,日本议会本来就很有限的参与立法权,经过清廷的“模仿”,其在资政院中更是不足为道了。
3、责任内阁。内阁在中国古已有之,但那与近代意义的责任内阁是两码事。清末“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厘定官制大臣所编方案,本拟仿照日本明治宪政设立责任内阁,以原内阁和军机处合并而成。但清廷一时接受不了,仍令原内阁和军机处的“规制”一切“照旧”,只将各部尚书“著充参预政务大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59页。)。后来迫于各方压力,清廷又命宪政编查馆“参仿”日本内阁制度,再次拟定新的官制(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65页。)。然而,尽管已是“无可奈何”,清廷仍不忍马上看到“花落去”。其在认可责任内阁的同时,又强调只能“筹划试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77和579页。)。这样,一直拖到清末最后一年,仿日新编的内阁官制,总算附着《内阁办事暂行章程》一起推出。
清朝的“责任内阁”模仿日本,其章程可谓“难产”,其人员安排则为移花接木。如关于内阁负责人的官职,日本只设总理一人;清廷则除总理外又加设协理二人,这隐然部分沿用了军机处以多设员额而互相制约的陈规。更重要的是,日本在由太政官制改为内阁制度时,身为皇室旧贵族的原太政官三条实美,退为内大臣专治宫中之事,“草莽出身”的伊藤博文“超然”出任内阁总理,于是只有亲王和公卿才能充任大臣的传统宣告结束。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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