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谘议局议员的选举中,还对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作了多项限制,此限制主要表现在性别、财产、年龄和教育程度方面,是非常苛刻的。凡属于本省籍的年满25岁的男子,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才具备选举资格: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着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得*者;3.有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25岁,寄居本省满七年以上,在寄居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在年龄上比选举权大5岁:凡属本省籍或寄居本身满10年以上的男子,年满30岁以上者,得被选为谘议局议员。〔2〕
清末新政所实行的地方自治,除省级自治外,还分为州县自治(上级自治)和城镇乡自治(下级自治)两级。两级地方自治机关均由选举产生。在此两级自治的选举中,对于选民资格的限制也有严格的规定。凡具本国国籍,年满25岁,在该城镇乡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并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男子,均具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这种选举和被选举资格的限制比起省级自治的限制规定来,虽然删去了财产的限定,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这将大大降低*参与的广度。若按男女性别对半比例计算,*参与的广度将降低一倍。考察地方*参与的广度所关心的问题是:究竟有多少人合乎选民资格,实际的选民数是多少?举山东、湖南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在山东,按照上述有关选民资格的规定,至1909年2月,选民初选合格人数116,351人,后经审核添补,共得合格选民119,321人,以当时山东省人口3400万计算,选民总数不足全省人口三百分之一;以20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3/5计,则不足成年人口的一百八十分之一,不足成年男子的百分之一,而实际参与的选民数量更少〔2〕。
在湖南,按照上述选民资格限制,不足成年男子的百分之一,而实际参与选举的选民数更少。至1908年,选民初选合格人数为100,487 人,当时湖南全省人口总数为2700万人,按此计算,选民总数不足人口总数的二百五十分之一,是成年人口的一百五十分之一,不足成年男子的七十分之一,〔4〕这与山东省的情况大体相似。从清末地方*参与的广度上来看,由于在财产、性别、教育程度上对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的限制,使得此时期的地方*参与成为一种典型的精英*参与。这使得地方自治成为地方精英的*参与,由于地方精英在中国晚清时期处于少数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地方*参与的广度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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