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付款似乎是更重要的事情。3月28日,即条约签订的次日,璞科第致电维特,称他已“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银重量——原注),计值四十八万六千五百两(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原注)。”(注:《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选译》,第209-210页。)据说,“李鸿章甚为满意”,并请向维特“深致谢意”。这一绘声绘色的情景在中文资料中得不到任何印证,像李鸿章这样一位长期主持清廷外交决策且爵位显赫的大臣,是否会因贪恋钱财以致沦落到如此境地,实在值得怀疑。
在28日的密电中,璞科第称“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因为他非常小心”。4月8日,他又致电维特说:“我和张荫桓机密谈判关于付他五十万两之事,他对目下收款一事非常害怕,据说对于他的受贿已有无数控告,他宁愿等到闲话平息以后。我告他所允付他款项无论如何是归他支配的。”这里所说张荫桓受到控告可能是指英德续借款而言,当时北京官场中传言张从中吞占了巨额回扣,但是直到6月份言官才纷纷上疏纠弹,此时仍只是私下传言而已,璞科第对这些情况已有了解,可见消息之灵通。同样,这份电文也未说清楚与张荫桓“机密谈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从情理推断,时间应在发密电当天或前不久。从张氏日记看,4月5日巴甫洛夫到文华殿觐见光绪皇帝,呈递国电,与张或有会面,尚不至于有密谈之机会;4月6日下午张出城,7日、8日两天均在颐和园,8日晚回城(注:张荫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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