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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康 熙

时间:2007-3-9 16:43:01  来源:不详
[79]他要“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这纯粹出于儒家思想。他的意思是,不能不教而诛。但对该当治罪的还要治。说“刑者所以禁暴止邪。若豪强猾奸宄,毋使漏网;贫弱无知者,虽偶失于宽,亦因此,对待贵族大吏则必要重处严惩。康亲王杰书的家人辱骂顾天府丞王维珍,即“从重治罪,伊主一并察议”[80]。太仆寺少卿胡简敬在本县地方作恶多端“一门济恶,霸占民人妻女、田产,诬告盗情,致毙人命”,即命将胡简敬“于彼处(本县)正法治罪”。山西巡抚温保、布政使甘度,为官极恶,致使“蒲州之民,皆逃入山中”。康熙即派人往抚。嘱咐所派的人说:  “如不肯降,即押温保,甘度至彼处立斩。”[81]这真是大快人心之举。当然,在封建时代,法律是经由地主阶级制定的,它是保护其阶级利益及种种特权的工具。但重视法纪与不重视还是有区别的。

         至于康熙本人的作风,对他的一生业绩也有一定的影响。今举数点于下:

(一)不接受尊号

         康熙在每次进行统一的斗争中获得胜利时,朝臣藩属总是奏请加上尊号,他都严峻拒绝,并且坦率地讲出道理。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年),平定三藩,请上尊号。他说:“八年之间,外内骚动,兵民交困……倘若再延数年,百姓不几疲敝耶?[82]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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