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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累到自身,因此对受灾情况观望的态度,使灾害更加严重(注:《清高宗实录》538。)。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能够尽职尽责,关心农业生产,重视水患防治以及如何减少水患给地方生产生活带来的灾害。但是这些官员的行动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漕运政策的限约。政府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误漕的河官规定明确的处罚条例。乾隆二年(1737年)议,闸官越漕起版,泄水误漕者,革职;该厅官不行稽查误漕务者,降一级留任,如为回护,徇隐不报者,降*调用。乾隆三十年(1765年)奏北河流沙,应令坐粮厅,各汛官弁及时疏浚,如不速为挑浚,有误空重漕船者,将各汛官降一级调用,坐粮厅罚俸一年,仓场侍郎及巡漕御史(后裁)不查出题参,罚俸六月(注:《清会典事例》102《吏部八六·处分例》。)。这样也就使地方官及河官将治水的重点放在漕运上,由于他们的所作所为必须是在保漕保运的前提下进行,故而无法从根本上消弭水患。
    5.社会承灾能力低下。
  社会承灾力是一个综性的评价指标,它是指社会抵抗、破坏的能力。1981年,Pelanda指出,“灾害是社会脆弱性的体现”,“灾害是一种或多种灾因子对脆弱性人口、建物、经济财产或敏感性环境打击的结果,这些灾事件超过当地社会的应对能力”(注:Blakie Cannon P.T,Davis I and Wisner B.At Risk:Natural Hazards,Peo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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