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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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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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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到自身,因此对受灾情况采取了观望的态度,使灾害更加严重(注:《清高宗实录》卷538。)。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能够尽职尽责,关心农业生产,重视水患防治以及如何减少水患给地方生产生活带来的灾害。但是这些官员的行动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漕运政策的限制和制约。政府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误漕的河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乾隆二年(1737年)议准,闸官越漕起版,泄水误漕者,革职;该厅官不行稽查致误漕务者,降一级留任,如曲为回护,徇隐不报者,降*调用。乾隆三十年(1765年)奏准北河流沙,应令坐粮厅,各汛官弁及时疏浚,如不速为挑浚,有误空重漕船者,将各汛官降一级调用,坐粮厅罚俸一年,仓场侍郎及巡漕御史(后裁)不查出题参,罚俸六月(注:《清会典事例》卷102《吏部八六·处分例》。)。这样也就使地方官及河官将治水的重点放在漕运上,由于他们的所作所为必须是在保漕保运的前提下进行,故而无法从根本上消弭水患。 5.社会承灾能力低下。 社会承灾力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标,它是指社会抵抗、破坏的能力。1981年,Pelanda指出,“灾害是社会脆弱性的体现”,“灾害是一种或多种致灾因子对脆弱性人口、建筑物、经济财产或敏感性环境打击的结果,这些致灾事件超过了当地社会的应对能力”(注:Blakie Cannon P.T,Davis I and Wisner B.At Risk:Natural Hazards,People""s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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